物业公示欠费业主涉案判决书,侵权吗?法院这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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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记者/李润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两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2021年7月,法院判决田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为督促其他欠费业主尽快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将涉案判决书复印件中的田某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等个人信息隐蔽后,在小区门口、公告栏张贴公示。田某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将判决书中其民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进行隐蔽处理就公开,侵犯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物业公司在张贴涉案民事判决书时,已经对案号、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以及住址采取涂画的隐蔽措施,仅凭业主的民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要素无法识别为某一特定自然人,不构成个人信息泄露及侵犯隐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等规定,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为具有“可识别性”,对于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均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本案准确把握“可识别性”的认定标准,依法认定物业公司已对可识别的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不构成个人信息泄露以及对隐私权的侵犯,防止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被滥用,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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