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有变化?未来医保门特治疗机构变更、续期将更加方便?
10月27日,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在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了多处调整。
今后参保人变更选定门特治疗机构将更灵活自由。邱日华 摄
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
《办法》设有“总则”“待遇保障”“服务管理”“基金运行及监管”“附则”五章内容,共计三十条,对医保门特的待遇标准、就医规定、服务管理、基金监管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定。
《办法》对门特待遇标准作了七项调整。一是调整原“甲类、乙类、丙类”的表述,分别对应为“一类、二类、三类”;二是调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三是调整多病种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比例;四是调整部分一类病种在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五是调整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六是调整家庭医生签约的病种范围;七是调整罕见病病种异地就医规定。
南方+记者留意到,按照《办法》规定,今后参保人变更选定门特治疗机构将更灵活自由。
《办法》明确,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治疗机构的,一个年度内变更数量不超过3家。而根据现行规定,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仅允许办理一次变更手续。
今后参保人对门特进行续期也将更为便利。
根据现行规定,参保人在门特有效期结束后仍需要继续享受门特待遇的,必须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内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续审手续。
而《办法》规定,对于门特的续期,参保人员只需在其相应门特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续期手续即可。
此外,未按照规定办理续期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前一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含第30日)补办续期的,可继续享受待遇。
据了解,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要求,佛山市医保局研究拟定了《办法》,力图进一步完善佛山市门特政策、优化待遇保障水平。
同时,已施行两年多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暂行)》将于2024年1月1日废止。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1月28日。征求意见期间,广大市民可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官网等途径反馈意见。
南方+记者 邱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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