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南方+潮州频道获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依法审结了一宗合计40多万元款项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阿珍(化名)与阿强(化名)系夫妻关系。阿强与小美(化名)因收寄快递而相识,后双方成为朋友且关系日渐亲密,阿强在阿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多次向小美转账,部分转账备注“宝贝,七夕节快乐”“宝贝,生日快乐”“辛苦了,宝贝”“我爱你”等字样,包括多笔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寓意数字的转账,上述转账小美已收款的款项合计40多万元。阿珍知晓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美向阿珍返还阿强赠与全部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强在与阿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阿珍同意,向其存在暧昧关系的小美赠与40多万元,超出夫妻一方可单独处分财产的范畴,且事后也未得到阿珍追认,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阿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同时阿强赠与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其与小美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遂判决小美应返还阿珍部分款项。
宣判后,小美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阿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小美的赠与行为有效。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提醒:公序良俗作为整个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观,在婚姻领域中的具体运用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对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均无权任意单独处分。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暧昧对象,损害配偶一方共同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体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
知多D:
财产是阿强在与阿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阿强也有财产权利,那小美能否抗辩其仅返还阿珍所有的那一半呢?
法官:答案是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阿强赠与小美的每一分钱,阿珍都有权追回,而不仅是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撰文】董志豪
通讯员 余丹平 佘敏琪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