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吗?珠海法官这样判

南方+ 记者

袁阿姨依规上班、请假,做饭搞卫生样样妥帖,约定薪水却迟迟未发,无奈辞职愤而“讨薪”,公司竟说没签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

48岁的袁阿姨于2021年9月10日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约定的做饭工资是每月4500元、打扫卫生工资是每月600元,某建筑公司为袁阿姨参加了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但一直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自2021年10月6日起公司要求袁阿姨增加打扫卫生范围。袁阿姨深感委屈,工作量越来越大不说,答应的工资却没有足额发放。袁阿姨只好于2022年1月25日申请辞职,之后未再上班。

2022年2月14日,袁阿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7日作出裁决,裁决某建筑公司向袁阿姨支付未付工资以及未签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

原告某建筑公司认为其与袁阿姨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关系或劳务关系。一方面,袁阿姨不受公司的管理和支配。袁阿姨每天只需完成做两餐的劳务工作,不用遵守公司考勤管理。买菜做饭的工作也可由袁阿姨自行安排,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另一方面,袁阿姨提供的煮饭工作,仅为辅助性工作,不属某建筑公司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袁阿姨主要是煮中午饭、晚饭,若没空或休假,可由其他人替代。由此,某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袁阿姨双方未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无需向袁阿姨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被告袁阿姨认为其与某建筑公司构成劳动关系。首先,其工作时间受某建筑公司管理限制,不上班也需要事先向公司老板请假,接受某建筑公司的劳动管理。其次,公司经营业务工作岗位范围包括主营业务岗位和部分辅助性工作岗位,袁阿姨提供的劳动与某建筑公司主营的建筑工程工作性质差别仅是公司内部分工不同。最后,某建筑公司按月固定发放袁阿姨工资,按票据报销买菜垫付金额,为袁阿姨购买社保,符合劳动关系基本要素。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袁阿姨与某建筑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某建筑公司是具有用人资质的企业,袁阿姨是属于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但未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其次,袁阿姨每月提供劳动领取固定工资,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袁阿姨每天工作内容是做饭,在伙食标准等方面要执行公司的要求,每天按时上班,休假需要批准,属于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另外,袁阿姨买菜是实报实销,需接受财务等公司管理人员的审核,并不承担厨房的经营风险。某建筑公司主张其与袁阿姨之间是承包关系,但并未提供承包合同等证据证实双方间系承包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某建筑公司与袁阿姨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袁阿姨于2021年9月10日入职,某建筑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香洲法院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应当向袁阿姨支付自2021年10月10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未付工资。

原告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南方+记者 王韶江

通讯员 肖辉燕 李蕊

编辑 刘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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