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广东首个地方性家政行业《条例》

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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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并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条例》的内容各位读懂了吗?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情况

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对促进就业、精准脱贫、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部署建立健全家政服务法律法规,要求各地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家政服务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2020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推动出台省家政服务条例。

近年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把“南粤家政”工程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扎实推进,着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放心的家政服务,推动全省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家政服务业在促进乡村振兴、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独特和重要作用。当前,在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家政服务业仍存着一些需要加快解决的共性问题,如“家政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家政企业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家政服务各方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明确和保护”等,家政服务领域一些负面事件时有发生,有必要以地方法规规范我省家政服务活动,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进一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

为促进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广东省商务厅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目前,《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已于 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广东省家政服务业的首个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条例》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对促进就业、精准脱贫、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部署建立健全家政服务法律法规,要求各地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家政服务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2020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推动出台省家政服务条例。

近年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把“南粤家政”工程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扎实推进,着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放心的家政服务,推动全省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家政服务业在促进乡村振兴、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独特和重要作用。当前,在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家政服务业仍存着一些需要加快解决的共性问题,如“家政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家政企业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家政服务各方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明确和保护”等,家政服务领域一些负面事件时有发生,有必要以地方法规规范我省家政服务活动,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进一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

为促进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广东省商务厅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目前,《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于 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广东省家政服务业的首个地方性法规。

三、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五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行业组织、标准化、信息平台、家政服务码、评价制度、签订合同、家政服务机构规范、家政服务人员规范、家政服务消费者规范、分类体检、相关保险、培训教育、办理居住证、设置服务网点、培育龙头企业、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投诉处理、家政服务机构责任、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施行日期等内容。

  1. 第一至二条。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2. 第三至五条。明确政府职责、部门和行业组织职责,对地方政府、家政服务业涉及的主要部门、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职责进行了规定。

  3. 第六至十条。明确标准化、信息平台、家政服务码、评价制度、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和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依法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基础信息、信用信息、评价信息和在粤居住登记信息,生成家政服务码,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实行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家政服务消费者评价制度,鼓励各方通过“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签家政服务合同。

  4. 第十一至十三条。规范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三方的行为。

  5. 第十四至十五条。明确家政服务人员体检的管理和适用情形,以及家政服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要求和支持措施。

  6. 第十六至二十条。从培训教育、办理居住证、设置服务网点、培育龙头企业、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等方面,规定了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制度。

  7. 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明确了投诉处理、家政服务机构责任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

  8. 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四、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其他约定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人员,是指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等。

五、关于《条例》对家政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推进

《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推进家政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一是政府部门方面,明确了省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制定和实施家政服务标准,提升家政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目前,省商务厅已牵头制定并发布了《家政服务 企业信用评价》《家政服务 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等15项省级地方标准,下来将持续推进完善家政服务标准。

二是行业协会和家政服务机构方面,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六、关于《条例》对建设“南粤家政”服务平台和推行家政服务码制度的具体规定

1.“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建设,主要功能有三项:

一是依法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基础信息、信用信息、评价信息。其中,对于家政服务机构,基础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简称、所在地区、企业类型、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经营范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信用信息主要指家政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是否经营异常、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评价信息主要指家政消费者对家政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评价。对于家政服务人员,基础信息主要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学历信息、体检信息、培训信息、从业经历等信息;信用信息主要指家政服务人员的奖惩情况、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属于失信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评价信息主要指家政消费者对家政服务人员所提供的家政服务的评价。

二是通过整合各种家政服务业相关信息、资源,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如公众可以查询家政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评价信息等。

三是发布国家和省有关促进、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关于推动“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标准(如《家政服务 企业信用评价》等省级地方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如《家政服务合同(双方)》、《家政中介合同(居家)》等)等信息。

“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同共享家政服务信息,共同做好信息管理和保护工作。

2.推行家政服务码制度

《条例》推动可追溯、可视化的亮码服务,推动提升家政服务质量。家政服务码应用与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家政服务码由“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根据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按照规定录入的信息生成,实施动态管理。家政服务码生成后,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录入信息进行修改,如家政服务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经营范围,家政服务人员的现居住地址、学历信息、体检信息、培训信息、从业经历;但是不能对基础信息进行修改,如家政服务机构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家政服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二是全省实行家政服务码制度,鼓励支持家政服务人员向家政服务消费者主动出示家政服务码。家政服务消费者通过扫码可以获得家政服务人员相关信息,如基础信息、信用信息、评价信息等。

三是家政服务码展示的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受相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码相关信息。

七、关于《条例》对家政服务各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建立家政服务消费者评价制度

本省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实行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家政服务消费者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制定家政服务机构评价办法,第三方机构可以按照该办法开展评价。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价。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服务经历、服务评价等跟踪评价档案。

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消费者之间相互进行客观评价。

(二)签订家政服务合同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与家政服务消费者充分协商,订立家政服务合同。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通过“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签家政服务合同。

八、关于《条例》对家政服务各方行为的规范

(一)对家政服务机构的规范

《条例》明确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核验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充分了解其健康状况、家政服务需求、家政服务技能等重要信息,并如实告知家政服务相关方。家政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家政服务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录入“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条例》明确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九种行为:

  1. 发布虚假广告或者隐瞒真实信息误导家政服务消费者;

  2. 利用家政服务之便强行向家政服务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

  3. 扣押、拖欠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或者违规收取高额管理费用,以及其他损害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4. 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材料;

  5. 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对象、家政服务人员的隐私、个人信息;

  6. 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7. 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

  8. 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9.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规范

《条例》明确家政服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健康状况以及家政服务技能等重要信息,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条例》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以下五种行为:

  1. 歧视、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对象;

  2. 盗窃、侵占、骗取、故意毁损或者擅自处置家政服务对象的财物,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

  3. 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对象的隐私、个人信息;

  4. 隐瞒与所提供家政服务有重大影响的背景情况和健康状况;

  5.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三)对家政消费者的规范

《条例》明确,家政服务消费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生活和工作条件,告知与家政服务相关的个性化需求,保证家政服务人员必要的休息时间,按时足额支付服务报酬;对家政服务对象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家政服务人员身心健康或者家政服务工作质量的,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

《条例》明确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有以下五种行为:

1.歧视、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

2.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或者可能对家政服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服务;

3.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材料;

4.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隐私、个人信息;

5.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

九、关于《条例》对扶持政策的明确

(一)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分类体检制度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要求家政服务人员进行超出分类体检要求的项目检查;确有需要的,应当征得家政服务人员同意,并由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消费者承担相应费用。

(二)加强培训教育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展与其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岗位培训,推荐给家政服务消费者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岗前、在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和职业技能大赛,并按照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支持各类院校、机构加大家政服务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培养,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纳入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三)优化居住证办理流程

对持有家政服务码居住半年以上,并依托“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共享信息确认通过的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时可以免予其提供常住地址相关证明材料。

(四)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

员工制家政企业家政服务岗位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围,支持在培训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五)参加相关保险

员工制家政企业依法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人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并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六)设置服务网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家政服务机构依法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置服务网点,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租赁费用。

(七)培育龙头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区域特色品牌和龙头企业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十、关于《条例》对家政服务投诉的相关规定

在家政服务投诉受理方面,《条例》明确了两种受理途径:

一是家政服务机构。《条例》明确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服务电话、投诉渠道等。

二是政府部门。《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12345”等政府服务热线,保障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投诉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受理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投诉举报。

在投诉处理方面,《条例》明确四种投诉处理途径:

  1. 由家政服务机构依法处理家政服务投诉;

  2.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处理投诉举报,保障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诉求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

  3. 发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作用,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

  4. 鼓励、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与家政服务纠纷的调解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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