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孙的日常照片,竟被造谣为“老夫少妻”,让被造谣者不堪其扰。严惩这类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司法机关有了新“抓手”。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式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同时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曾备受关注的东莞爷孙照片被造谣是“老夫少妻”一案。
此前,网络暴力行为的认定往往存在“模糊地带”,导致此类案件的举证和裁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老夫少妻”案审理过程有哪些重点?《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如何保护网暴受害者?接受采访的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司法机关以公诉程序主动介入,帮助网暴受害者维权的同时,更对潜在的施暴者产生了较强的震慑。
相关话题及网友评论。
🔍回顾:谣言阅读量4.7亿次
案件被最高检“点名”
2021年11月19日,网名为“飞哥在东莞”的吴某某在网上看到被害人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帖文,下载并利用帖文中的图片,在其个人社交账号上捏造了“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的谣言,引发大量关注。
案情信息显示,吴某某造谣的目的仅仅是“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
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述帖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被害人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帖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
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更让被造谣者遭受了一场“无妄之灾”。事发后,受害人在其微博自述,很多言语不堪的诽谤通过各类社交群直接摆在她的家人和朋友面前,让她觉得“对不起亲人”,既委屈又愤怒。
据受害人自述,她曾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咨询律师,希望严惩造谣者。当得知可能面临的“数十万的维权费用”和“以年计算的维权时间”后,她一度“气哭到失言和崩溃”。
“侮辱、诽谤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朋礼松介绍,受限于案件情节和个人取证能力,受害人在维权时很难诉诸刑事途径。
但在此案中,事情进展似乎比受害人想象中顺利。公开报道显示,吴某某于事发几天后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次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不久后,东莞检察机关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告人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记者注意到,去年全国两会期间,该案还被写入了最高检工作报告。
作为报告起草人,最高检办公厅主任马骐在解读报告时提到,在“老夫少妻”案和此前备受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中,网络放大了诽谤的社会危害性。“对这样的案件,司法机关该出手时必须出手,不能让受害人仅凭一己之力去维权。”马骐说。
🔍焦点:破解举证难题
“主动介入”减轻受害人诉累
“实践中,网络暴力一般是通过捏造、歪曲和恶意诋毁等方式,群体性参与,试图造成被害人‘社会性死亡’。”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当前法律层面未对网络暴力作出明确定义。在刑法中,网暴主要适用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
最高法今年9月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人民法院一审收案诽谤刑事案件618件,比2013年(126件)增长了近四倍,其中不少是网络暴力案件。
案件数量虽然大幅增长,但有罪判决占比较低。数据显示,去年人民法院共审结诽谤刑事案件587件,其中不予受理的271件,占46.17%。进入审判阶段并作出判决的79件,被判决有罪的43人。
“在受理吴某某案前,本院曾审理过数宗诽谤罪的自诉案件,大部分被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主审法官徐涛介绍,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仍是涉网络暴力诽谤案件当事人的主要维权途径。
在徐涛看来,这类案件很难进入刑事审判阶段,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自诉人在确认网络暴力实施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不小的困难。
朋礼松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网络暴力类案件中,施暴者往往人数较多,且参与程度不同,受害者很难准确锁定主要实施者;一些网络平台在落实用户实名制方面仍不到位,导致受害者找不到实际侵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推动案件由“自诉”转“公诉”或直接以公诉案件立案,帮助维权者收集、固定证据,的确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维权者的诉累。
公安、司法机关何时可以主动介入?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犯罪嫌疑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对于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而一旦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就可以直接变为公诉案件。
“老夫少妻”诽谤案是否符合上述公诉条件?
徐涛表示,这是该院审理的第一起诽谤罪的公诉案件。案件是否属于公诉程序,是合议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案件审理的重点。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其中包括“引发公共秩序混乱”。
“吴某某的造谣手段在网络上较为常见,但其诽谤成本之低,后果之严重,远超一般诽谤罪案件。”徐涛说,被告人为吸引网络流量的商业目的,选择不特定对象作案,并捏造不实消息在网络上散布,损害他人名誉,也迅速引发负面评论。
徐涛进一步解释,被告人的诽谤行为在全社会产生了“人人自危”的群体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符合司法解释中“引发公共秩序混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法律评价。
🔍展望:明确公诉程序标准
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
最高法数据显示,2022年人民法院一审收案诽谤刑事案件618件,其中检察机关公诉的只有29件,仅占4.69%。
公诉案件数量为何不多?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曾提到,这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
《指导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记者注意到,在此前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公诉标准,包括“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等5种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指导意见》也明确了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对于受害者提出刑事自诉案件后,公安机关应何时介入、如何介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徐涛说,此举为网暴受害者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更对潜在的网暴实施者产生了较强震慑。
徐涛判断,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与网络暴力相关的诽谤罪刑事自诉或公诉案件在各地法院出现。
很多网暴案件中,受害人开始维权或司法机关介入前后,伤害仍在持续发生。如何进一步遏止此类网暴行为?
《指导意见》规定了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这一制度使受害者可以通过非讼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并快速作出裁定,要求施暴者停止侵权行为。
“过往法院在实际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中,也往往会出现缺少案由等问题。”朱巍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促进这项制度的适用,应督促各级法院理顺机制。此外,也有专家建议最高法尽快出台人格权禁令的司法解释,明确其程序和要件。
南方+记者 孟健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