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是常见的事。劳动争议中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虽只一字之差,但两者适用条件却大不同,常有劳动者甚至单位人事将其混淆。那么,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究竟有何不同?离职后,应该向公司主张补偿金还是赔偿金呢?
案情简介
陈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驾驶员聘用协议》,聘用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原告在该公司上班至2022年9月27日,其后离职不再到被告处上班。陈某以某运输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对陈某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陈某遂向赤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运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运输公司辩称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用工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日,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赤坎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续签),约定聘用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止,而陈某在2022年5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其仍在某运输公司工作,某运输公司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22年9月27日,某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提出与陈某终止劳动关系于法有据,陈某提出某运输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缺乏依据。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规定,某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与陈某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院判决某运输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某运输公司不服判决,遂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补偿金”全称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全称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其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和保护劳动者,而且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本案中某运输公司是劳动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劳动者虽主张的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减少劳动者的诉累,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撰文】杨杨 周梦雅 通讯员 黄抒娴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