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一个月内,上了热搜的“狗咬人”事件已经至少三起,且每一起都堪称惨烈。
最严重的无疑是近日成都崇州被罗威纳犬咬伤的两岁女童。流出的监控视频画面触目惊心:年仅两岁的小女孩就像一坨布料一样被黑狗撕咬,衣服散落一地,母亲尽管已经尽全力保护她,却依然没能将女儿从黑狗的血口里夺过来,直到一位路过的环卫工人拿来拖把,将黑狗赶走。
▲监控画面
女童最终被咬得遍体鳞伤,右肾撕裂,肋骨骨折。据华西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医师朱育春在社交平台上介绍的会诊情况,女童身上有20多处撕咬伤,最长的有8厘米。
10月16日22时许,肇事的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狗主人唐某到案,已被刑拘。
无独有偶,仅在次日,10月17日,四川乐山又被曝出一只未拴绳大狗在大街上追着扑咬2名幼童。
更遗憾的是,狗主人往往是悲剧发生后才出现,就像从自家阳台上掉下去的花盆砸死了人,才惊呼忘了加固窗台。
狗与狗是不一样的,正如人与人不同。而在眼下的文明语境里,狗的问题,宠物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人的问题。
01
是陪伴,也是隐患
虽然猫狗已经成为如今城市居民“最好的朋友”,但它们吵闹失控起来,情况又是另一回事了。人类的情感阴晴,连人类自己也搞不明白,更不能指望不会说话的动物。
至少就目前为止,代表人类文明的最重要符号之一,语言和文字,暂时是不能用来帮助我们与动物交流的。
因此,无论是社会文化还是法律层面,家养宠物,仍然更多是被作为财产所有物定性的。
▲《一条狗的使命》剧照
而又因为人类有感情,动物也有感情,所以很多养宠人会自然将宠物视为自己的家庭成员,不仅付诸言语,也真实地流露情感。
▲前不久,有一成年人想将自家狗子上户口本的消息上了新闻。
可无论是人还是猫狗,只要是一个具有意识的生命体,就不能用工具化的视角去看。
要知道,宠物是没有“宠物法”去束缚的,现在各国实行的宠物相关法律,是用来约束人而不是动物的。它们看不懂文字,也不可能对每一个体进行警犬那般精准的点对点行为教育。
▲警犬
1980年出台的《家犬管理条例》是我国最早的犬类管理相关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县级及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品种,此后四十年内,虽然养犬条例未做修订,但不同城市都各自依据犬的性格、习性、攻击性以及体型等要素,确定了当地禁养的烈性犬。
一般意义上,肩高60厘米以上的犬种就属于大型犬。比如这次咬伤女童的肇事狗,原产于德国、天性强悍凶猛的罗威纳犬,就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均禁养的一种烈性犬。
然而,罗威纳犬虽然被多地列入城市禁养名单,却并不在《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罗列的22种禁养犬名单里。
▲罗威纳犬公犬的肩高一般在70-90厘米,母犬在65-80厘米。其特点是爆发力强、咬合力大,常用作警犬、护卫犬品类,既凶狠,也忠诚,据传,中世纪时,商人们把钱袋挂在罗威纳犬颈部上,就可以避免钱财被盗劫。
事发后这几天,不少城市都陆续推文阐述自己明令禁养的犬种品类,多少像某种免责声明。
不同城市住着相似的人,禁养的宠物却品种、习性不同,这是一个从今天起更加需要被重视的问题。
犬还不像人,聚居的基本都是同类种族。品种不同的犬类虽然可以被人为地生存在同一环境里,但基因、体能等方面的差异却仍然存在,因此,一些烈性犬不仅对人存在威胁,其他狗类、小动物也要避而远之。
对城市里的大型犬、烈性犬来说,约束它们的无外乎三样:绳索,房屋,性格品行。但鉴于犬的性情属于多数人的不可掌控的范围内,城市建立的契约精神就对动物所属的主人提出了物理约束的要求,即要么关在家中圈养,要么出门牵绳栓养。
或许,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现代规划的城市,的确不适合很多动物生存。尤其在一二线城市,居住密度较高,交通规划繁复,社区绿化多半只是点缀,难以为大型宠物提供充分的活动空间。从种族、习性、与人的关系等各方考量,能被城市丝滑接纳的宠物,少之又少。
02
狗犯事,人担责
伤害既已发生,便只能着眼于后续惩罚与补救。狗是听不懂人话的,它也不会知道自己触犯了几条法律,对人造成了多大伤害,所以现行的法律,也是用来约束人,而不是约束狗的。
湖南金州事务所律师曹远泽表示:“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罗威纳犬
另据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曹律师强调,因为动物的行为难以预测,其潜在的野性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饲养人或管理人就有义务予以管束,并对管理不善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而对于饲养禁养犬等危险动物(如藏獒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适用《民法典》第1247条之规定,即使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曹律师说。
此外,“从相关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违反相关法律禁令、饲养者存在恶意或是涉事动物有多次伤人危及公共安全的前科、损害后果严重等,或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甚至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
▲警方通报
常见的质疑来自养宠者:好好的,狗怎么会咬人?这就像法律上对一起伤害事件严格确定过失方的过程,如互殴与殴打的区别,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一起伤害行为的归责界定,需要严格定量被伤害者是否有主观过错。
在四川这一事件里,被咬伤的女童年仅两岁,从视频里可以清晰看见,看到黑狗的第一眼,女童和母亲就开始躲避,从头至尾谈不上有丝毫主动挑衅。
▲目前女童正在接受治疗
而与这次四川一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前不久由另一个监控视频拍到的狗咬人画面。路边一店铺旁,坐着一只体型较大的白狗,一女子撑伞靠近,蹲下擅自抚摸狗头,还试图揉搓它的耳朵。狗忽然被触怒,扑上去撕咬女子的脸部。
直到店家出来赶走狗,女子得以从地上坐起来,捂着血流满面的面部嚎啕大哭。
▲女子摸狗被撕咬
网络上对于这段视频的争议不小,其中相当部分网友认为,因为女子未经主人同意擅自摸狗,而不了解后者的性情和危害程度,她“有为”在先,狗“反应”在后。作为成年人,女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部分负责。
▲店家出来赶走狗
实际上,2021年新版《动物防疫法》,已新增了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疫苗、携犬出户应当佩戴犬牌并系犬绳等要求。
但落实到执法层面,眼下遇到的情况,依然更多是“追责重于防备”。
03
不是每一只秋田都是“八公”
2021年11月,武汉一名36岁女子在小区内坠楼,死因竟然是与遛狗不牵绳的邻居发生口角。据媒体报道,该女子被狗主人围堵侮辱长达两个月,还被后者在业主群里多次辱骂,忍无可忍之下,女子在业主群里发了一句:“我要让小区再无遛狗不牵狗绳”,后从32层楼上一跃而下。
一场荒诞悲剧从头至尾,“狗”的意志都没有出现,狗是作为工具介入人与人的矛盾,而人的处理方式,本来是有机会避免这场悲剧的。
▲《忠犬八公》剧照
一次又一次,我们与宠物的关系,的确来到了一个需要反思甚至是重塑的阶段。
有爱狗者将城市不能饲养大型犬视为一种对自由的剥夺,但越来越多现实的、触目的事件告诉我们,严谨的、有条理的禁养,不仅不是遗憾,反而是文明的体现。
生命之间的相互尊重,依赖在遵纪守法范围内对他人的理解和对自己的克制,不要以己度人,适当理解他人的难处、脆弱和恐惧。
现在我们都知道,部分养宠者并非真的有意放任自己的宠物去伤人,而是他们发自内心相信自己的“宝贝”不会伤人。这可能是基于经验主义,也可能是感情使然的认知偏颇。
▲《忠犬八公》剧照
狗被人类贴上温良忠诚的标签,似乎长相温柔憨厚的秋田犬都是忠犬八公,大眼白吊梢耳的哈士奇就都是二傻子。这里面有经验主义的概率论,但也有一定刻板印象。
狗什么都不知道,是人们出于私心让它们成为宠物,将它们捆绑在狭窄的城市人群之中,就应当对它们的行为负起责任。
关于自由有一句名言:“自由止于他人鼻尖”。
只有把养犬的自由限制在公共安全的鼻尖之外,爱狗的人才能拥有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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