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公开征求意见:购房有补贴,单户最高2万元!

南方+ 记者

10月19日,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起草的《清远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对清远购房人实行补贴,单户最高补贴2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在清远市购买新建住宅、一手车位并办理网签、备案(网签时间和备案时间均在以上期间),缴纳商品房契税并提供完税凭证的购买人(下称“补贴对象”);在2023年12月1日以前购买商品房(含新建住宅、新建非住宅或二手房)未缴纳商品房契税,在2024年2月29日前缴纳契税并提供完税凭证的购买人,均可享受补贴。

实行阶段性购房补贴

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住宅,缴纳商品房契税并提供完税凭证的,由受益财政部门按照30元/平方米给予消费补贴;清远市常住居民二孩、三孩家庭群体,且子女未满18周岁(计算时间截至商品房合同备案日),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住宅,缴纳商品房契税并提供完税凭证的,由受益财政部门分别给予4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的消费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单户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且不高于应缴购房契税额度。购房补贴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实行阶段性购置车位补贴

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已办理首次登记的一手车位,缴纳商品房契税并提供完税凭证的,由受益财政部门给予1000元/个的消费补贴。购置车位补贴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实行阶段性契税补贴

在2023年12月1日以前购买商品房(含新建住宅、新建非住宅或二手房)未缴纳商品房契税,在2024年2月29日前缴纳契税,并提供完税凭证的,由受益财政部门按照契税总额的30%给予消费补贴。

《征求意见稿》指出,单户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且不高于应缴购房契税额度。以上所有补贴自财政资金到位后开始申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至2024年9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补贴面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补贴依据。

补贴申领和发放流程

申领购买新建住房补贴、车位购置补贴、商品房契税补贴的,补贴对象可提供相关资料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属地住建部门负责对补贴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申报材料要求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属地住建部门在收到补贴对象申报的资料后,复核无误后,向属地财政部门申报资金,待财政资金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到位。复核后资料不全的,属地住建部门应实行一次性告知。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购房人在2024年2月29日前只办理网签未办理备案的,且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合同备案的,可按照符合的对应补贴标准,享受购房补贴、契税补贴。购房补贴以交易次数为补贴依据,即符合补贴标准的购房人一次性购买多套房产,均可按规定享受补贴。申请人购房后,2年内如解除网签,撤销合同或转卖的,要全额退回相应补贴。

此次《征稿意见稿》旨在贯彻落实清远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会议精神,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推动清远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逾期未提出,视为无意见。

南方+记者 黄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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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杰
校对 杨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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