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严守耕地红线是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近日,江门新会法院对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对双方签订的将基本农田改造为鱼塘进行养虾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2022年8月15日,林某与谭某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协议约定谭某将面积约120余亩的土地出租给林某用于鱼虾养殖等。合同签订后,林某依约向谭某支付租金等款项,并聘请施工人员对案涉地块进行鱼塘开挖。在施工过程中,新会区某镇政府向林某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指出林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案涉地块挖塘养鱼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纠正。林某表示,出租方谭某向其明确可以养殖鱼虾才承包地块。于是,林某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上述出租协议,并要求谭某退还相应款项。法院经查明,案涉地块用地性质为农用地,且部分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被告谭某将案涉地块租赁给原告林某用于鱼虾养殖,双方出租协议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新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永久基本农田重点是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因此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能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也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承包土地进行经营开发,一定要注意土地利用类型。切莫心存侥幸,非法占用农用地,触犯法律底线。
【来源:新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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