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专家谈罗威纳犬咬伤女童:“关键在管理人,其次才是管理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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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括绵阳、杭州、上海、广州等多个城市中,罗威纳犬被列为限制养殖或者禁养品种;但在成都,它未出现在禁养烈性犬的22个品种目录里。

张勇兵认为,由于执法部门人手有限,现在的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不像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往往在发生问题后,才有相关部门介入。

南方周末记者 汪徐秋林 南方周末实习生 胡怡芹 张紫鹃

责任编辑 | 谭畅

恶犬咬伤女童后,犬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视觉中国/图)

恶犬咬伤女童后,犬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视觉中国/图)

2023年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一名2岁多女童在小区内遭一只黑色罗威纳犬袭击,致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后,10月17日傍晚,崇州市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到案。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罗威纳作为一种大型工作犬,常被军警部门用于防暴和稽查。在包括绵阳、杭州、上海、广州等多个城市中,它被列为限制养殖或者禁养品种;但在成都,它未出现在禁养烈性犬的22个品种目录里。

“每个城市对猛犬的定义和认知并不一样,有的城市认为大型犬是猛犬,有的城市觉得攻击性强的犬属于猛犬,所以每个城市的禁养品种不太一样。”四川宠物协会秘书长张勇兵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

在中国罗威纳犬俱乐部(CKURK)的成员“海石”(网名)看来,此次事件中,黑色罗威纳犬的主人应当承担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的责任:罗威纳这样的大型犬只绝对不能在遛狗时没戴牵引带,“就像司机开车没有绑安全带”。此外,海石还提到,这种拥有强大力量和强大咬合能力的防暴犬,同样需要养犬人的科学喂养。“像罗威纳犬这种服从性、智力水平排名都靠前的工作犬,它首先需要的是稳定,它走出门的第一步就要戴好牵引绳。”海石强调,城市中饲养大型犬种,“关键在管理人,其次才是管理狗”。

多位采访对象都表示,城市中烈犬伤人的事件并非孤例。尽管各城市规范养犬行为的条例都规定,犬只出户应该使用牵引绳、不得遗弃犬只,但执法效果依然有限。如何规范生活中不文明养犬的行为,成为当前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挑战。

禁养犬名单,各地差异大

2010年7月1日,《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限养区内的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此外,条例还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作为全国较早制定养犬条例的城市,此后13年,成都一直沿用这份管理条例。

但张勇兵发现,13年后,这份文件有了很多需要补充和完善之处。如禁养品种中,张勇兵就建议从犬类的性格和攻击性出发,更新禁养的烈性犬名单。此外,小区物业在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时同样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发现,2020年后,各地密集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推出了养犬管理条例。但并非所有城市都推出了类似的管理条例,且对于禁养犬只的种类、如何追究主人不文明养宠行为的责任,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从居民养犬的数量来看,上海、广州、杭州、深圳等多个城市都规定,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但深圳规定,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委会或者业委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对于崇州伤害女童的罗威纳犬,北京、杭州、长沙、武汉、西安等城市纷纷将其列入了禁止个人饲养的名单中,但在广东深圳、福建厦门和四川广元等城市,未将其列入名单。在一些城市的禁养犬名单中,还出现了伯恩山犬、秋田犬、中华田园犬、巨贵等犬种;但在另外一些城市,以上犬种则不在禁养犬类的名单里。

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外出应做哪些防护,北京、重庆、西安、深圳、珠海等城市规定,养犬人需要给犬只加戴嘴套,但成都未对大型、烈性犬需要佩戴嘴套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尽管绝大多数的养犬条例均不允许养犬人遗弃犬只,但从条例分析,各地是否要追究遗弃行为、如何处罚,尺度同样不一:

广元市未规定遗弃犬只应当受到何种处罚;杭州规定,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重庆、青岛等城市规定,遗弃犬只的行为要处以罚款;济南规定,虐待、遗弃犬只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养犬条例处罚力度弱

多位采访对象认为,尽管不同城市对养犬存在不同的规范,但导向不文明的养犬行为的,还是更多现实层面的原因。

江苏省动物学会理事周威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更倾向于从产业链角度理解整个事件。他认为,目前区分限养区与非限养区的管理模式,造成了很多问题。“我们国内限养区和非限养区的管理强度差别非常大,农村散养、无序繁殖、不打疫苗的问题严重,很多(犬只)恶性伤人的事件都发生在农村;繁殖户对犬只管理不当,甚至恶意抛弃。”

另一方面,则是国内的繁育还停留在“把宠物当成经济动物”的阶段,粗放地繁育饲养。“像狗的话,一般三到十四周是它社会化的关键期,但大多数繁殖户并没有能力和意识帮助待售幼犬建立良好的行为习惯,让它们适应未来与人共处的生活。”

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洁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此次对养犬人唐某的处置,并不是根据相关养犬条例做出的,而是依据刑法中的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唐某的法律责任。“作为犬只在城市中的管理方,同时也是伤人案件的处置方,公安部门有权决定是否要介入这类案件。”

张勇兵则认为,由于执法部门人手有限,现在的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不像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往往在发生问题后,才有相关部门介入。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市民不文明养犬行为,还是难有一些强制性措施,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执法力度、执法难度和执法成本都太高了。”陈洁认为,各地现行养犬条例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均不算太重,意味着这是一个需要市民自觉、自律的行为。“能养狗的人,说明他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文化修养,也是可以遵守规则的。但目前来看,值得警醒和注意的方面依然有很多。”

陈洁、杜帆等多位受访者都认为,除了各地的养犬条例,规范城市居民养犬行为更多需要城市中的多方力量协作,建立一个精细化管理的养犬制度,除了公安部门,还少不了市场监管、物业、养犬人等不同力量的参与。

“与事件之后可能发生的抓狗、打狗相比,烈性犬的源头更为可疑。”武汉市小动物保护协会会长杜帆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如果养犬人能继续从市场购得被城市养犬规定所禁止的烈性犬,这类悲剧就难以从源头上杜绝。

张勇兵提议,除了养犬人在养犬之前要学习相应的管理制度外,目前物业公司在约束小区养犬人的一些行为上,还可以有进一步作为。“他们(物业公司)也应该进行一些专业的培训和学习,比如如何分辨犬只的种类、如何制止正在攻击的犬只、制止一些不听劝导的业主不文明的养犬行为等。”

“物业公司在发现无主犬只或烈性犬后,可以上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但他们没有捕杀的权力。依据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居民在小区内被家养犬或流浪犬伤害,物业公司作为相关的责任主体,同样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洁提出。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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