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有权对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系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其自身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有权进行处分。
本案中,公司在《承诺书》中对员工所作的“特殊约定”即在员工养伤期间公司不会对其违纪开除,系用人单位对其权利自由处分的表现,即自愿对该项权利作出一定让渡,系用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该处分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承诺合法有效。
@职工小伙伴
劳动者不能以“特殊约定”任意对抗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
在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时,应当结合协议签订目的作出合理评判,不能机械地从协议的文字内容来判定。
本案中,公司向员工承诺,在员工养伤期间公司不会对其违纪开除。该承诺的本意是对老员工的特殊照顾和保护,并非放弃对员工的用工管理权。员工如需看病、养伤、休假等,仍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如员工以公司的上述承诺为借口,无故上班迟到、下班早退、伪造打卡记录等行为,达到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程度,公司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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