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检察院创新“1+2+3>N”综合保护云开山生态环境资源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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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23年10月17日,粤西最高峰广东云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巡回审判点作出了设立后的第一份判决。这是自2023年9月粤桂2地6市法检共同签署《云开山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后,由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件首次在该巡回审判点公开宣判。茂名、信宜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当地护林员、村干部、村民代表共70余人,旁听了庭审。

刑事处罚+劳务代偿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有理有据地指出了被告人谢某某、莫某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谢某某、莫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当庭宣判,刑事部分,被告人谢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莫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被告人谢某某、莫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云开山脉北界镇一带履行生态护林员职责共20个月,并在指定地点公告栏张贴赔礼道歉书。

案件简介

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道金毛狗(俗称黄狗头)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去到信宜市金垌镇、北界镇一带的山坡上采挖金毛狗。谢某某把金毛狗挖回家后和莫某一起对金毛狗进行清理、切割、晾晒等加工,最后贩卖给罗定籍的收购人员,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200元。2022年5月,办案民警在谢某某的仓库及车上找到金黄色的类似金毛狗物体。经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鉴定中心鉴定,类似金毛狗物体为金毛狗科金毛狗属金毛狗,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毛狗(图片来源网络)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谢某某、莫某非法采挖、加工、贩卖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毛狗的行为,破坏了区域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区域珍贵野生植物资源,侵害了公共利益,于2023年4月立案调查并依法发布公告。

现场调查

2023年8月,承办检察官对谢某某采挖金毛狗的现场进行了现场调查,谢某某对其采挖金毛狗的现场位置进行了指认,现场可见谢某某采挖的痕迹及周边遗漏的小株金毛狗植株。

公开听证

因谢某某、莫某认罪态度良好,家庭经济困难,书面申请愿意通过义务劳动的方式来抵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23年9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对由谢某某、莫某担任生态护林员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6000元没有异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违法所得的五倍计算。   

综合治理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发现金毛狗在信宜市多个乡镇均广泛分布,山区群众对重点保护植物的认识程度和保护意识薄弱,遂在办案过程中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野生植物保护的意识,营造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良好氛围。

【典型意义】

云开山拥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景观,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检察职能,综合考虑被告人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在不降低法定责任标准基础上,通过以劳务代偿方式让环境“破坏者”变成生态“守护者”,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信宜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该案的成功办理,开启了《云开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1个框架、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2检融合、刑事打击+劳务代偿+检察建议3项治理,“1+2+3>N”综合保护云开山生态环境资源的新模式。

供稿:彭小军、何金莲

摄影:韩明霞

编辑:周   丹

初审:朱卿新

终审:钟高辉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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