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数据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坚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切实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走深走实。
近期,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结合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暨实战比武练兵行动,组织各县(区)环境执法精干力量联合执法,通过“市、县联动”“线上+线下”联动方式,利用平台数据、监控视频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结合现场执法调查,已成功查处了河源市2宗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和警示教育作用,一起来看看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查处的一起相关典型案例吧。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18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组对河源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调阅河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发现在该公司进行检验的6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数据存在异常情况,这6辆机动车在进行第一次排气检测时均显示为不合格,在短时间内进行第二次排气检测时显示为合格,且氮氧化物检测值大幅度降低。
经进一步调阅历史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在第二次检测时通过弯折氮氧化物采样管路的方式改变关键检测条件,干扰排气检测结果,出具了与车辆实际排放不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在河源晚报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检测人员弯折采样管路并用套管夹住示意图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于2023年9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和资金紧张等原因,提出了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该公司分期缴纳罚款,要求于2023年12月25日前,共分3期缴纳完毕。
执法人员调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数据
案件启示
◆监督有力度。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检测的市场化,河源市机动车检测机构数量猛增,部分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在开展检测时蒙混“过关”,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该案件是河源市查处的首宗机动车排气检测领域造假案件,彰显了生态环境系统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加强监管、严肃惩处的鲜明态度,极大震慑了机动车检测行业,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执法有精度。机动车检验违法行为通常较为隐蔽,涉及的操作技术规范较为专业。本案通过对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历史数据进行深入排查,锁定异常检测数据,再通过视频影像和调查询问坐实违法行为,确保违法事实的精准认定。对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精准、科学办案具有典型和示范作用。
◆服务有温度。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是生态环境部门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有力实践。企业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可以更好地提升守法经营意识,主动承担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营造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另外,鉴于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形,根据其申请依法作出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既彰显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是坚持实事求是,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来源之一,尾气检测是筛查排放不合格车辆、倒逼维修治理、督促车辆达标行驶的重要措施。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任由机动车尾气随意超标排放,必将对当地的空气质量造成污染。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守好“最后一道关口”,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持续加大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为河源高质量发展持续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来源/河源生态环境
整理/广东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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