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伤者分别于车上、车外遭受双击,保险如何理赔?

肇庆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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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交通事故,

如果乘车人员在车上和车外

均不幸因车辆撞击而受伤

保险理赔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

请看今日以案说法!

▼▼▼

01案件提要

交强险、乘客险和第三者商业险

应根据伤者身份转化划分理赔责任

02案情回顾

3月4日,田某驾驶车辆搭乘杜某行驶至二广高速段时,因操作不当致小车碰撞中央金属护栏而发生交通事故,杜某受伤。

其后,杜某在下车往中央护栏内撤离时,因后面车辆刹车不及时撞向田某车辆的尾部,田某车辆再次撞到杜某,杜某再次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面车辆的驾驶人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无责任。经查,田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和1万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何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03法院审理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杜某在交通事故中被两次撞击,根据受伤程度,第一次撞击损伤占30%,第二次撞击损伤占70%。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杜某两次撞击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根据有关证据,杜某第一次撞击受伤时正在车内,身份属于车上人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理赔对象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因此,胡某当时作为本车人员,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第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杜某的损失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不足部分由田某予以赔偿。

在第二次撞击时,杜某已下车,身份不再是本车人员,因此其损害赔偿由田某、何某根据责任比例,在各自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理赔,不足部分由各自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04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对象认定问题。这两种险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及第二十一条已明确交强险中的保险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本案第一场事故属于单方事故,事故发生时,伤者处于车辆上,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赔偿限额内理赔伤者损失。

第二次事故,伤者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因此适用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亦属于第三者商业保险赔付对象,作为交强险的补充。本案对伤者身份进行细致划分,明确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范围,为正确处理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参考。

来源: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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