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案有解 | 商家拒履行承诺?法院:承诺一方负有履行义务

广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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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引消费者购车,部分厂家或4S门店向消费者推销车辆时会承诺购车赠送积分用于兑换其他商品。然而,当消费者购入车辆后,有的厂家或4S店却以“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无效”或者“需额外增加申请条件”等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兑现承诺,进而引发纠纷。

近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成功调解一起

因拒不兑现“购车赠送积分”承诺

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王某在某新能源汽车公司APP支付定金预定该品牌新能源车辆1台。之后,王某从销售人员处得知:该公司在APP上承诺,自下定之日起,120日后提车的,每天可领取一定积分,最高可领取近六万积分,该积分可用于在某电子商城购物等。2022年9月,王某提车后,该公司以王某没有及时签署发放积分的权益函为由,认定王某不符合领取积分条件,拒绝为王某发放积分。王某与该新能源汽车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发放积分。

调解结果

经法院释法后,该新能源汽车公司依约向王某发放了积分,王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根据王某提供的该公司APP截图及其与APP客服聊天记录显示,该公司在APP上承诺:购买该品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下定后提车周期超过120日的,该公司每天可补偿一定积分,最高近六万积分,该积分可用于电子商城购物等。该发放积分承诺实为该公司对不特定消费者发出的 要约 ,消费者符合该承诺中载明条件时,双方即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该公司即负有向该消费者发放积分的义务。王某下定后至实际提车之日,提车周期已超120日,符合积分发放条件,且王某自2022年8月起一直在APP上询问发放积分的权益函如何签署,而客服却未告知王某正确签署方法。王某提车后,该公司APP径直以王某在提车后才签署权益函为由,拒不发放积分,显属不当。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得额外增设约定以外条件拒绝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如销售人员或者生产厂家人员承诺赠送相关物品或者权益,消费者可要求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该承诺履行方法、履行主体、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争议,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南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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