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协课堂”第二讲丨“依托咪酯”犯罪法律适用及证据指引

鼎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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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公告,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正式被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依托咪酯”被列管前后的案件法律适用有何不同?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为精准打击涉“依托咪酯”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禁毒工作取得实效,9月27日上午,鼎湖区检察院联合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召开“依托咪酯”类刑事案件专题研讨会,开启“侦协课堂”第二讲。鼎湖区检察院刑事检察干警、鼎湖分局法制大队、禁毒大队业务骨干参加会议。

会上,鼎湖分局禁毒大队民警莫兆铿以《“依托咪酯”犯罪法律适用及证据指引》为主题,围绕“依托咪酯”列管的背景意义,阐述了该物质的来源、社会危害、存在形式,并详细讲解了侦查人员在该类案件证据收集与固定、侦查手段与方向等方面的办案技巧和经验方法。

鼎湖区检察院派驻莲花检察室主任刘娜就办理“依托咪酯”类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侦查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具体指导,并对进一步加强“依托咪酯”制贩和滥用问题排查、规范电子烟司法鉴定办案程序、加大“依托咪酯”预防宣传教育力度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随后,参会检察干警、办案民警就“依托咪酯”类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以及防范“依托咪酯”滥用的治理措施展开交流探讨,双方在“依托咪酯”法律适用及证据收集等方面达成共识。

下一步,鼎湖区检察院将继续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为平台,就类案的法律适用及证据指引凝聚共识,共同提升办案质效。

本期编辑:张锐文

一审:刘娜      一校:朱庭杏

二审:陈汉坤   二校:覃荟轩

三审:梁秀玲   三校: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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