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胡某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李某凯(另案处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日化用品,后胡某明联系被告人郭某建,由郭某建负责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日化用品销售给胡某明,再由胡某明销售给李某凯。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日化用品,2021年5月开始胡某明与杨某标(另案处理)在住家一楼、村道旁一厂房合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日化用品。被告人叶某红在明知郭某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仍协助郭某建灌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日化用品,并负责结算发放工人的工资。
2022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揭阳市榕城区某某村郭某建生产窝点现场抓获郭某建、叶某红,并查扣假冒成品、半成品、商标标识、贴标机、灌装机等物品。2022年6月30日,胡某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现场查获的Cetaphil(丝塔芙)、NIVEA(妮维雅)、Aveeno(艾维诺)、PANTENE(潘婷)、P&G、Dove(多芬)、Vaseline(凡士林)等品牌成品、半成品、商标标识均为侵权假冒产品,涉案金额9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9月7日,榕城区公安局以胡某明、郭某建、叶某红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榕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审查起诉该案后,榕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向被侵权权利人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保障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适时介入引导公安侦查,查证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数额,及叶某红在郭某建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所起的作用。
经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7月5日榕城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胡某明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万元;判处郭某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判处叶某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案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制假售假危害大,突破红线必严惩。制假售假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依法惩治。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国家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重拳打击打击制假售假犯罪行为。
二、制假售假莫轻视,触犯法律可真“刑”。本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叶某红对郭某建进出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生产假冒日用品的场所与方式存在认知,认定叶某红在明知郭某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仍协助郭某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日化用品、结算发放工人工资,依法认定叶某红与郭某建构成共同犯罪,系从犯。最终叶某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检察官提醒,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只要在客观上实行犯罪行为,即使是起辅助、次要作用,同样要受到法律严惩。
供稿: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
编辑:曾晴
审核:林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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