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变变
王某从某知名企业经销商、维修商大量购进受损或老旧的电器产品,并另行采购带该品牌的配件,组织其同伙拆分坏旧产品、更换配件、重新包装。
最后加上知名企业的商标,用“翻新机”充当新机出售,以低于市价的优势吸引了众多消费者。
牟取暴利
王某销售假冒知名企业产品金额高达二百万元,陈某看到王某所售的产品价格比正品低廉,在明知王某所售产品为二手翻新机的情况下,向王某低价购入后溢价销售,销售金额高达八十万元,获利超过十四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王某明知是假冒商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官说法
刑事审判庭法官 王志勇:
本案被告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翻新行为,但从其商品来源、维修方式、事后包装,并以“原装正品”对外出售的情况来看,其行为是一种加工、组装等生产行为,该行为破坏了被侵权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和质量保证功能,使消费者对被侵权商标原装正品商品的质量产生负面印象,因此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各类电器、电子产品时,切勿贪图便宜,要选择正规购买途径并索取发票作为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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