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的终局裁决是指什么?和非终局裁决有什么区别?

汕头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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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终局裁决是指什么?和非终局裁决有什么区别?

根据《调解仲裁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终局裁决是指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裁;劳动者不服的,依然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对而言,非终局裁决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服的,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往往因耗不起时间、案件审理程序复杂等,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终局裁决制度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周期长、环节多的痛点,大幅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时间,避免诉累,使得劳动者能够更加高效便捷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

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四)工伤医疗费;

(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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