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基层一线承担着法治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咨询员等多重身份,是推进乡村诉源治理,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力量。以下是一例村(社区)法律顾问助力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的优秀案例。
赡养老人遇纠纷怎么办?
2022年,居住在西南街道某社区的李先生向社区发来求助调解家庭赡养纠纷的请求:居住在该社区的梁婆婆已九十岁高龄,丧偶多年,共生育了七名子女,其中长子、幼子已不幸身故且留有遗孀。现因梁婆婆年老不能自理,几名子女与儿媳妇之间就如何分工照顾婆婆产生了较大分歧。为更好地照料高龄婆婆的生活,让她安享晚年,二儿子李先生向担任该社区法律顾问的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余焕仪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村(社区)法律顾问来帮忙
余律师迅速向社区干部详细了解求助人的家庭情况,发现该宗纠纷存在以下事实情况:
一、梁婆婆现时已有一定认知障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二十四小时陪护,但各赡养义务人均已经成家且年纪较大,均有各自家庭需要照顾,各方就陪护时间安排无法达成一致。
二、梁婆婆本人不同意入住养托机构,部分家属也不同意将婆婆到托养机构。
三、梁婆婆本人的退休金基本能满足其日常生活开支。婆婆有部分存款且其名下有一处价值较高的不动产,目前暂未订立遗嘱,且依据现时身体情况,亦不具备订立遗嘱的条件。
余律师通过上述情况,归纳出解决本次纠纷的突破口主要有三点:一是根据各赡养义务人的家庭特性安排合适的轮流陪护时间;二是需要落实梁婆婆的退休金和日常开支的管理问题,避免再次因金钱纠纷发生争议;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可能对遗产继承的影响以及丧偶儿媳对公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具有遗产继承权等三方面向参与调解的各赡养义务人进行重点释法,引导各赡养义务人消除顾虑,促进其积极履行对梁婆婆的赡养义务。
正式调解前,余律师与社区干部专门组织了一场“模拟调解”,针对多名赡养义务人同意共同到场的难得机会以及现场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了模拟和解答,希望尽量达到“一次约见,当场调解”的效果。
释法调解聚人心
2022年3月,余律师组织主持了调解。调解过程中,余律师首先从前置的释法中进行突破,分别先通过单独对梁婆婆生育的子女(两名儿子遗孀不在场)针对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子女日后在梁婆婆百年归老后的遗产继承的份额等影响进行利弊分析,后通过单独对和梁婆婆感情尚可且愿意履行赡养义务的两名儿子遗孀(儿媳妇)针对丧偶儿媳对公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具有遗产继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两方面对两部分亲属进行分开释法,建立其对梁婆婆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基础,亦一定程度上让各亲属清楚了解未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履行赡养义务后自身具备的一定权利,从而进一步通过打消亲属之间的顾虑,大大提高了各亲属的履行赡养义务的积极性。
接下来,结合社区干部对各名亲属的了解,指定了几种日常开支管理和轮值方案,利用具有说服力的民主选举方式,通过亲属投票的方式,让亲属选出最优的、最方便实行的方案。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各名亲属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表示会按照新的赡养方案一起合力照顾好梁婆婆,让婆婆可以安享晚年。至此,该宗家庭赡养纠纷事件得以圆满解决。
工作手记
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是在村社中普遍存在的家庭纠纷之一。社区顾问余焕仪律师和社区干部通过综合研判本宗纠纷中各名亲属的个人具体情况以及梁婆婆的身体情况、财产状况等,从家庭经济能力情况中找出突破口,以赡养义务的是否履行可能对日后各名亲属的继承产生不同影响的问题入手,通过社区干部“动之以情”,顾问律师“晓之以理”的方式,促进了矛盾和纠纷的化解。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期律师
余焕仪,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学士,系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团成员之一。多年来以专业法律知识切实帮助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大力支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让“找律师到村(社区)”的法律服务途径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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