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就继续做好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试点办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
《试点办法》修订切实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确保试点工作连续性,明确继续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开展试点工作。
本次《试点办法》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首先,《试点办法》明确了延长试点期限,规定延长试点期限为2023年10月5日至2026年10月4日。
在报名条件方面,《试点办法》进行了适当调整,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报名条件中的“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修改为“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此外,《试点办法》延续了关于考试、申请执业、业务范围、执业管理等的规定。
《试点办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2020年10月5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此前,司法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提到,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各方面的密切配合下,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至2023年9月28日,已顺利举办3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1500多名港澳律师报名参加考试,其中357名领取了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
南方+记者 钱明雅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