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年,吴某甲(已判决)在网络上看到有关制作气枪的视频和组装图纸后,便萌生了自己制造枪支的想法。于是,吴某甲从网络上购买了零部件,制作了一支半成品气枪。因害怕被人发现,便用编织袋装着半成品气枪及零部件到吴某乙的家中继续制枪。吴某乙出于朋友情谊及猎奇心理,明知吴某甲私自制作枪支,仍同意吴某甲在其家中继续制作,并听从吴某甲的安排,用自己的账号从网上购买零件供吴某甲使用。两支气枪制作完成后,吴某甲把气枪放在吴某乙家中,期间和吴某乙拿出来对着树射击了两三次。经鉴定,该两把气枪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配用气枪弹能正常发射,均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吴某甲投案自首,吴某乙在逃。2023年年初侦查机关抓获吴某乙。吴某乙悔恨不已,协助吴某甲私制枪支本是出于朋友之情及好玩之心,没想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吴某乙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我国历来对枪支、弹药有着非常严格的管理使用规定,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近年来,私自购买配件组装枪支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能工善作”是好事,但非法制造枪支绝不可试。真正的朋友应该是互相择善规劝,而不是一起堕落深渊。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携手共建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不要制造、购买枪支以身试法,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出发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来源:湛江开发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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