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假的!假的!购买月饼,你要知道这些→

广州海珠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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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佳节即将到来

月饼作为应节食品,销售渐趋火热

但有个别不法分子趁机造假

通过制售假冒知名品牌月饼牟取暴利

给广大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隐患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利益

近期

海珠警方和海珠区市场监管局

持续针对月饼销售市场开展行动

具体情况如何 ?

如何辨别真假月饼?

跟G仔一起来睇睇

2折出售“品牌月饼”?

海珠警方侦破制售假冒品牌月饼案

近日,海珠警方侦破一起制售假冒品牌月饼案,抓获以王某为首的制售假团伙犯罪嫌疑人20名,捣毁生产、仓储及销售窝点4个,查获假冒品牌月饼成品2万余盒、散装月饼2万余个,以及大量假冒品牌月饼包装材料和防伪标签,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

目前,海珠警方已依法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王某、李某等8人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市民群众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切勿贪图便宜,谨防上当受骗。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警方将依法严厉打击。市民群众如发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警方举报。举报电话:110。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

加强月饼市场监管守护中秋“团圆味”

强化过度包装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酒店饭店、大型商超、电商平台等月饼销售经营单位为重点,主要检查礼盒月饼、散装月饼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存在月饼包装层数过多、外包装材料使用贵重材质等过度包装问题,并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实现重点监管。截至目前,已出动检查人数108余人次。

强化法律宣传引导,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在检查过程中,持续向月饼销售商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派发张贴《2023年中秋国庆和广交会等重要时段价格提醒告诫函》,督促引导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行业自律。

辨别真假月饼方法

一、月饼饼皮

正品颜色偏黄、较鲜亮,类似凤梨酥的饼皮;而假货则因为比较油的关系,颜色偏暗。

二、字迹

正品内、外包装字迹清晰,假货则略显模糊。

三、防伪贴标

真的防伪标从手感上来摸,表面比较光滑,而且它是平整的。假的摸上去它完全就是突出来的,特别是外围一圈。真的镭射防伪标里面是两个心,而且是会随着观察角度变化的,但是假的就是做死的,全部是不动的。

△ 真假外包装对比

另外

正品月饼盒上均贴有

可识别身份的系统标识

通过系统可查询到月饼的

生产日期+产品编号+销售流向等信息

网购食品出现问题

如何维权?

一、网购食品出问题该找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即卖家)要求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赔偿后,第三方网络平台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追偿。若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二、网购纠纷如何反馈?

网站平台:一般大型购物网站设有客服中心或投诉入口,可处理各种交易纠纷。

网上报案:一旦遇到虚假购物、伪装客服网上“钓鱼”等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向快递公司:如果是寄送环节出了问题,并非商家,这种情况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可以联系快递公司反馈。

拨打12345:与普通商品一样,网购发生消费纠纷,也可以拨打12345。

G仔温馨提示

食用假冒品牌月饼

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大家千万不要为贪图小便宜

付出健康的代价

编辑 | 颜小曦、可可沙

责编 | 吴美美、田心君

来源 | 广州海珠公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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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 | haizhujun@qq.com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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