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这样做属于未经批准私自焚烧处理固体废物 | 以案释法

三水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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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云东海生态环境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废品站为了方便运输,将塑料泡沫板就地焚烧熔融,产生刺激气味。执法人员当即对其开展教育,并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一、案件经过

近日,云东海生态环境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厂区内有轻微烧焦气味,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废品回收,现场设有焚烧炉1台,以及塑料泡沫板熔融冷却后的产品一批。据回收站负责人交代,近期回收了大量泡沫,体积较大,堆放和运输都很不方便,于是想到通过焚烧加热使泡沫体积减小。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云东海生态环境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批评和教育,企业深刻认识到了焚烧、熔融泡沫塑料的危害性,承诺今后会将合法合规回收废品,不再随意二次处理回收的物品,造成废气影响周边环境。经复查,该废品回收站已将焚烧炉拆除。

三、法条链接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一)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四)未按相关规定填埋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五)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国家规定豁免管理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提醒

焚烧泡沫塑料、油毡、保温板、垃圾、橡胶等物质,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污染防范措施,就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危害居民身体健康,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然而,仍有部分企业或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将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一烧了之,对周边环境空气造成严重污染。云东海生态环境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及企业,请正确处理生活生产废弃物料,不得随意焚烧,污染大气环境。

广大市民群众如发现焚烧塑料、橡胶、垃圾等违法行为,可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共同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来源:云东海发布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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