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60号令)已经2022年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包保情况
(一)各级包保干部照单履职,每季度对包保主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至少开展1次督导,督导方式不限于现场督导、线上督导等方式。
(二)所在企业的包保级别(A级、B级、C级、D级)。
(三)来企业检查的包保干部姓名。
(四)包保干部督导是否发现问题,是否按要求落实整改(台账)。
二、答疑解惑
(一)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
1. 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2. 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3. 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二)制度的建立需要形成哪些文件和记录?
答:
根据《规定》的要求,企业应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职责》《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明确具体工作和职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和月调度制度和机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会议纪要》等记录。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配备哪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答:
除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外,需配齐配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可以为专职或兼职人员。人员数量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多配。
(四)哪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答:
1.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2. 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3. 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4. 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5. 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
1. 抓住“三类人”(企业负责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食品安全总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食品安全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管好“三件事”(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月调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情况汇报)。
3. 健全“三本账”(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执法人员在检查“三本账”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制度?
答: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后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哪些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答:
1. 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2. 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3. 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4. 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5. 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八)食品安全员承担哪些职责?
答:
1. 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2. 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3.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4. 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5. 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6. 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九)哪些人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答: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十)《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制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此处的企业自查是指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此处的自查是指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自行组织的定期检查评价。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但可以结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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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市市场监管局三角分局 林国霞
编辑丨中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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