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被扣后,租客房东互诉公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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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租房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其中一个常见的纠纷便是,租期届满交还的房屋是否需要恢复原状后再交还给房东,这常常让双方争论不休,甚至对簿公堂。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租李某的厂房与办公楼,租赁期限为五年,月租约6万元,张某交付押金17万元。合同还约定,租期届满退房时,张某需保证厂房与办公楼完好无缺、打扫干净,否则押金不予退还。“我已经不租这里了,也打扫干净了,但房东就是不退押金给我!”张某表示,合同终止后,他已将厂房与办公楼打扫干净、恢复原状,要求李某按约定退回押金。“他把我的厂房和办公楼都弄烂了,凭什么还要我退押金!”李某到现场查看后发现,张某未经同意私自加建厕所,且厂房玻璃、防盗网、天花、墙身均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另有价值3万元的电线被拆走,办公楼地砖缺失十几平方米,不同意退还押金。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不影响继续出租,李某先行支付12万元对厂房与办公楼进行修复,并在修复前对厂房与办公楼现状进行了公证摄录。张某见押金迟迟不退,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押金17万元。李某提起反诉,要求张某赔偿厂房与办公楼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修复费用、私自拆除电线损失等,共计22.5万元。为理清案件事实,确认厂房与办公楼的损坏现状,承办法官马世卿收案后,带同书记员前往现场,比照公证员摄录的修复前视频,重新进行实地调查。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办公楼没有产权证及建设规划许可,故租赁合同中关于办公楼的条款无效,办公楼押金按照其在所有租赁物中占的面积比例计算为3万元,该部分押金应当退还给张某;针对厂房与办公楼损失,虽然李某先行进行了修复,但经现场调查及比照,修复范围超过了实际损坏部分,法院认定办公楼修复费用为3.1万元,厂房修复费用为4.8万元。加上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拆除电线损失和水电费损失等,最终认定厂房损失为13.3万元,李某收取的厂房租赁押金已足以涵盖该部分损失,张某无需另行赔付。法院判决,李某退还办公楼押金3万元,剩余的14万元押金无需退还。张某另赔偿李某办公楼损失3.1万元。经法官电话回访,双方均对判决表示满意,并已主动履行判决。法官说法:租赁期限届满 承租人应恢复原状审理此案的马世卿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关系解除前负有妥善保管房屋的义务;合同关系解除后,张某应当向李某交还状态完好的房屋,故应对房屋维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承租人,在租房过程中,应自觉维护房屋及其配备设施,退租时交还完好状态的房屋,并通知出租人当场接收、查验;同时,出租人在交接房屋时,也应及时清点、检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中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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