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以借为名,行骗之举,日子终有“判”头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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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在一般人看来属于债权债务人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似乎同刑事犯罪并无关联。但是,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因陷入认识错误而借款,最终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时,这种的“借款”就成为了“骗款”,涉嫌刑事犯罪。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01

小磊(化名)是医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偶然机会沉迷赌博便一发不可收拾,当手中积蓄无法填满欲望沟壑后,他将贪婪之手伸向了周围的同事。小磊利用同事信任,编造置换新房、家人病危、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骗取同事和下属借款,拿到钱后便肆意挥霍,导致不能按时还款。多名同事到期索款不得,发现事有蹊跷,遂向警方报案。截至案发,小磊涉案总金额高达230余万元人民币。最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对小磊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小磊辩称其与同事之间的金钱往来属于民间借贷,也向部分被害人出具了借条、偿还了部分款项,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在检察官的充分举证下,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小磊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条链接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借钱=诈骗?

别慌,且听荔检君细细说来

检察官提醒

03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认定借货型诈骗还是民间借货要综合以下因素判断。

01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02

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盈利性活动、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借款用途和个人财务状况,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03

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因此在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此外,判断时还应该考虑借款人有无正当职业、有无稳定经济来源、有无还款能力、有无逃避还款的前科劣迹等。

总之,如果行为人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那所谓的“借款”便超出了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应当依照刑事法律予以惩处。

具体到本案

首先,小磊在借款时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

小磊编造购置新房、家人手术等理由,向众多同事借钱、要被害人保密,隐瞒其财务状况,利用同事关系及上下级关系取得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误以为其具有良好的经济状况,产生借出资金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从而骗取众多同事及下属的钱。

其次,小磊不具有还款能力。

 小磊名下没有房产、汽车,也没有股票等投资收益,却有银行贷款及小额信贷,每月有大量的高额消费记录,小磊通过刷卡套现和借贷拆东墙补西墙,个人工资收入与借款金额差异悬殊,不具备实际偿还能力。

最后,小磊骗取被害人的款项是用于网络赌博、偿还欠债及个人挥霍。

小磊收到被害人的转账后并没有用于买房、家人生病治疗,而是用于赌博,偿还信用卡欠款,在各大商户进行消费。

综上,虽然小磊辩解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但其名义上的借贷实际是早已负债累累,没有任何偿还能力。期间小磊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但也只是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并试图再次向被害人借款的缓兵之计。以上种种行为,足以认定小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然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结语

本案中,小磊因一己私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财物,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最终也为自己的欲望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以案为鉴,希望大家切勿沾染赌博等恶习,做好规划理智消费,不要利用亲友的信任,编造谎言骗取借款肆意挥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来源:荔湾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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