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
然而现实中
有部分企业却规避监管
将安全置之度外
近日,
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就查办了
2起使用“大吨小标”起重机的违法案件
对2个违法单位分别作出30000元行政处罚!
什么是“大吨小标”起重机?
这样做又存在什么安全隐患?
快跟着市场君一起来回顾
案例回顾
案例一:里水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品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一台起重机横梁上标了“2.8T”的标识,但该起重机的电动葫芦却标注有“5000KG”字样。根据《特种设备目录》“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
针对该企业故意在起重机横梁上张贴3t以下标识,企图蒙混过关,不对使用的起重机进行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久后,该公司负责人向里水市场监管所反馈称已更换为额定起重量为“2t”的起重机,并提供了相应的出厂合格资料。
案例二:在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里水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发现了类似的问题。该公司将一台实际起重量为“3t”的起重机标注的相关数据进行涂改,如将横梁上的标识涂改为“2t”、制作起重量为“2t”的假铭牌等。
经过仔细检查核实,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起重机为特种设备,由于该起重机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久后,该公司向里水市场监管所反馈称已更换为额定起重量为“2.8t”的起重机,并提供了相应的出厂检验证明。
执法人员检查时涉事起重机的标识
执法人员复查企业整改情况时涉事起重机的标识
针对上述两家企业反馈的整改情况,里水市场监管所联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突击检查,并委托检验机构对企业反馈已更换的起重机进行额定起重量核算。根据核算结论,执法人员判断相关违法行为并未改正:其中一台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为“3t”,另一台的额定起重量为“5t”,两台起重机的提升高度均大于2m,属于特种设备,但上述起重机均未经检验合格,也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里水市场监管所依法对涉事企业立案调查,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起重机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大吨小标”您知道多少?
什么是“大吨小标”?
市场君为大家整理了
“大吨小标”相关的知识点
请仔细阅读~
使用的起重机达到什么条件才属于特种设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而《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规范使用特种设备。
什么叫“大吨小标”?
答:部分起重机使用单位找起重机厂家为其原来使用的属于特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为“3t”、“5t”甚至“10t”的起重机出具“2.8t”、“2.9t”等临界参数的电动葫芦合格证,同时把原起重机吊钩、滑轮以及横梁上标示的额定起重量的真实数值抹去,企图把起重机“改造”为额定起重量小于“3t”的设备以逃避监管。但实际上,原起重机未进行任何更换或改造,起重机的真实额定起重量仍为3t或以上。像这种在起重机使用环节中“换汤不换药”的行为俗称“大吨小标”。
除了“大吨小标”,常见的起重机违法行为还有哪些?
答:常见的起重机违法行为还包括使用的起重机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作业人员,指挥人员未持证上岗等。今年以来,里水市场监管所已立案查处起重机违法案件5宗,罚没金额近十万元。
使用规范tips
▼ 购买由取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起重机,购买时,看清设备铭牌上的参数(如“出厂编号”、“额定起重量”等)是否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完全一致。企业可通过“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s://cnse.e-cqs.cn/info-pub/pub)查询起重机生产厂家的资质许可;
▼谨慎购买或把原起重机改造为额定起重量为“2.8t”、“2.9t”等临界参数的起重机,避免因小失大;
▼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3t的起重机须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一般桥式起重机的检验周期为2年;
▼ 从事起重机械地面操作、遥控操作和司索作业的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但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的工作要求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包括设置安全总监、安全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总监职责》、《安全员守则》、《风险管控清单》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管理制度。
来源:里水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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