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未满16周岁的同学解锁共享单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南方+ 记者

已满16周岁的中学生扫码解锁共享单车转让给未满16周岁的同学,后者驾驶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他人受伤,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期,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作出判决。

2021年底,中学生小赖(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扫码解锁启动了停在路边的共享单车,将其交给未满16周岁的小曾驾驶。小曾在驾驶该车辆的过程中,因超越前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同方向前方行驶的官某发生碰撞,造成官某受伤。始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曾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官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官某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官某将小赖、小曾及其监护人赖某、曾某以及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营运人和管理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始兴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0.2万元。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曾作为驾驶人也是车辆安全的操作人、控制人,根据交警的调查认定,其应负主要责任。因驾驶时小曾是未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曾某承担。但小曾驾驶的共享自行车,并非是由其扫码开锁,而是由小赖扫码开锁启动后交付(转让)给其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小曾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定资格条件,小赖将电动自行车交由(转让)给不具备上路驾驶条件的小曾驾驶,存在转让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因小赖也是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赖某承担。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营运人和管理人,其与共享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人通过扫码解锁启动建立有偿使用的租赁合同关系,鉴于共享车的经营特点,不可能做到每个摆放点都派员看守监管,是否有条件上路使用只能由使用人自己把握,要求经营单位派员看守监管并对使用人进行一一审查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应认定该科技有限公司并无管理过错,对本案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由原告官某承担30%的责任,由被告小曾承担50%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曾某承担赔偿),由被告小赖承担20%的责任(由其监护人赖某承担赔偿),科技公司无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始兴法院认定原告官某主张项目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6万余元。根据上述民事责任的划分及赔偿责任的承担,应由曾某赔偿原告3.8万余元,其已赔付2万余元,扣减后仍应赔付1.18万元,由赖某赔偿原告1.56万元。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曾某向原告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损失1.18万元,被告赖某赔偿1.56万元,驳回原告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赖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和引导,教育孩子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需要注意的是,从本案来看,符合扫码解锁条件的用户,切勿随意“帮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解锁启动共享单车,否则发生意外,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方+记者 范永敬

通讯员 李炳城 谢素芬

编辑 阙紫晴
校对 杨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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