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也要支付中介费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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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中介行业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素质参差不齐,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等原因,房产中介的纠纷时有发生。

31:48

洪某,男,50来岁,在潮州从事房产中介服务多年,并注册创办了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在市区及县城拥有多家门店。

洪某   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之前我在广州工作,大概在1998年从广州回潮州,当时不知要干什么,是老爸提醒揭阳有一位亲戚从事房产中介,好像搞得不错,让我也试一下。因为做这个前期投资不大,很适合我的具体情况,所以我就在市区吉怡路租了一小间铺面,刚开始是一个人,后来业务慢慢发展,雇了人,再到后来注册公司,增加了店面。

2021年6月3日上午,一位年轻女子走进他位于市区绿榕路的一家店铺。

洪某  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当时我没在店里,值班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李某芳,然后她说要找一处房源,要求在市区,三房二厅,预算在100万元左右,工作人员把现有的房源介绍给她,她看后好像不喜欢,所以便留了电话,并与她加了微信 ,答应她尽快按照她的要求寻找合适的房源。

该女子离开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工作,通过各种途径筛选合适房源,并在当天上午11时及下午4时左右,通过微信向对方提供了多处房产信息。

洪某  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都是毛坯房,对方了解后觉得价格有点高,大约当天晚上11时左右,对方通过微信说他们买房的目的是为了孩子能在市区读书,所以二手房也行,只要能做房契就行,关键价格要再低点。

随后的日子里,工作人员又为对方提供了多处房源。

洪某  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到6月26日,对方看中了其中两套二手房,一套在市区西荣路,一套在春荣路,要求我们帮忙联系房主,她要去看房,然后我们协调后在6月28日就带她去看房,看后她觉得在春荣路那套更合适,说回去与家人商量后再做决定。后来她又通过微信让我们联系房主,说要带家人一起来看房,我们又协调后又带他们去看房,看后还是说要回家商量,让我们再与房主谈一谈,看看价格能否再降一降,我们也帮忙与房主洽谈。

在当天下午,李某芳的哥哥李某主动添加了工作人员的微信。

洪某  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李某说真正要买房的人是他,让工作人员今后联系他就行,然后他在微信中确认只委托我们中介,问中介费怎么算,我们与他说中介费是按交易总金额的2%收取,他说到时交易完成了中介费该怎么算就怎么算,让我们放心,并要求我们想办法再与房主砍砍价,我们工作人员也答应了。

看出李某对该房产很满意,购买意愿强烈,工作人员也决定加把劲,努力促成这笔交易。

洪某  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随后工作人员多次与房主协商后,房主同意把价格从115多万元降到110万元左右,我们把这信息转达给李某,李某还是觉得有点高,让工作人员把房主的联系方式给他,说他要亲自与房主谈,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然后李某让我们别担心,说即使他与房主交谈后成功交易了,中介费会照样还我们,工作人员告诉他,后来经不住他母亲的纠缠,就把电话给了他。

接下来的日子里,双方多次就该房产的事进行沟通,但是都不了了之。

洪某  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工作人员问李某怎么决定,他说再看看,再看看。在沟通中但到了10月中旬,我们突然获悉该房产已经转手了,价格是108万,而且购房人就是李某,他们是通过另一房产中介完成的,我们就联系了房主,房主听完我们的话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所以答应支付1%的中介费。但联系李某后,对方说该房产交易是他老婆委托其他房产中介完成的,我们只带他们看了两次房,并没有完成交易,没有权利要求他支付中介费,然后双方多次进行协商,都无果而终。

在洪某看,李某让他们寻找房源,他们也按要求提供了多处房源,并带李某一家两次去看房,如今李某绕过他们交易房产,明显违反了约定,应该支付中介费。而李某则认为,洪某的中介只是带他们看了两次房产,房产最终交易成功是其老婆通过别的中介完成的,所以他们不必要支付中介费。

谁的说法更有理呢?

2022年4月11日,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因李某没有付还中介费,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5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双方主要对以下几方面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01   双方间是否存在中介合同关系?

由于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双方并没有签订纸质合同,所以在法庭上,被告主张他们与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间并不存在中介合同关系。

苏洁杭  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级科员

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为李某提供中介服务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有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为据,可证明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已为李某提供了中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故双方已经成立了事实中介合同关系。

02   李某行为是否违法?

而原告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李某一家是通过原告才认识房主,也很清楚原告与房主的之间的委托关系,而被告一直利用原告提供的媒介服务与房主联系,被告李某的母亲也是在原告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获得房主电话,后来他们绕过原告达成协议,明显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

苏洁杭  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级科员

李某在接受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中介服务后,直接与原业主周某完成交易,是绕开中介人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直接订立合同的“跳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李某在接受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的服务后,利用该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应当为其“跳单”的行为负责,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03   中介费该付多少才合理?

原告主张:在之前服务过程中,已通过微信明确告知被告中介费按2%收取,按照房产交易价格108万元计算,中介费是21600多元。

而被告则主张原告只带他们看了两次房,没有协助办理过户和按揭手续,他们最多只愿意支付6000元。

苏洁杭  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级科员

 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向李某提供了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完成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后续过户登记等手续并未参与,本院根据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完成度,酌定由李某承担70%的中介服务费。

最终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中介费15120元。

苏洁杭 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级科员

“跳单”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规避报酬给付而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公司提供服务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杜绝绕开中介公司私下直接订立合同的“跳单”行为,同时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尽到勤勉义务,及时向委托人披露房屋买卖进展信息及积极协助交易完成。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弘扬诚信风尚!

“人无信不立”,在中华传统契约文化中,诚信是贯穿始终的构成要素,这也是现代民法的首要原则。所以我们每个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除特殊情形外,都应该坚守诚信原则,履行合同约定!

(来源:潮州电视台《每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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