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博才梅溪湖小学有家长反映
其孩子在课堂上被老师伤害
致孩子需要进行开颅手术
9月7日下午
岳麓区教育局通报该事件:
该局已对该校党总支书记
和涉事教师宋某明作出停职处理
9月7日傍晚岳麓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宋某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此前报道:家长称9岁女儿被老师击打致头骨破碎教育局、公安均已介入
据了解,该案事发于9月6日的课堂,造成孩子伤害的是教师手上的三角板,校方对事情的发生感到意外。
据受害者刘某某的家长反映,男老师宋某某持三角板击打其孩子刘某某脑袋。随后女孩被送至医院缝合伤口,家长赶到医院检查后,发现要马上进行开颅手术,经过近5小时的开颅手术,被老师打碎的头骨和插入脑骨内的异物取出来了,但仍处于危险期。
受伤孩子
9月7日上午,博才梅溪湖小学师德师风监督相关负责人向前来咨询此事的家长证实了此事。该负责人介绍,目前学校所有领导、教育局领导都在处理此事,公安部门也介入了调查,到时会发官方通报,家属有情绪很正常。
学校对于此事的发生也觉得“意外”,涉事老师宋某某平时上课接受学校巡查都很正常,事发时宋某某在维持课堂秩序。受害孩子为四年级学生,给孩子造成伤害的是四年级数学老师用的三角板。
当事家长在网上发文控诉
据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微信公众号介绍,涉事教师宋某某2018年9月曾作为新进教师在五年级语文亮相课中出现,其风格被评价为“潇洒大方、清新自然、师生互动”。
2019年10月,宋某某作为综合组老师执教《电脑小画家》。2021年1月,宋某某作为综合组老师执教四年级14个班的信息技术学科课,并被称为“电脑维修大师”,评价为“勤奋好学”,“他千方百计,通过多种渠道搜集到这个学段不同版本的教材,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筛选与整合,精心设计教学内容,深受学生喜欢”。
涉事老师在课堂
律师解读
此事在网上引发关注
许多人对涉事老师的行为
是否涉嫌刑事责任进行讨论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若家长所说属实,这位老师打伤学生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伤情鉴定为重伤,那么该老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强调,无论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伤,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责任和处罚。如果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或者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另外,还可能会影响到其教师资格的认定和撤销。
此外,有家长担心学校监控已被删除,是否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对此,付健律师表示,监控是音像证据,能够更加直接地证明犯罪事实,在没有监控视频的情况下,物证、指纹、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也可以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
教育部明确禁止
中小学教师体罚学生
中小学教师不能使用哪些惩戒措施,其实有明确规定。
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
《规则》第12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教师可以使用哪些惩戒措施,也有明确规定:
《规则》第八条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规则》第九条规定: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来源:澎湃新闻、广州日报、扬子晚报、羊城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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