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然而
有些人偏偏心存侥幸
不但酒后开车
肇事后还错上加错
让他人顶包
最终双双获刑
案情回顾
老罗与公司同事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应酬,酒过三巡后开车搭载同事宁某某回化龙镇,途中在酒精作用下老罗超速超车,与对向车道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毁、宁某某受伤(经鉴定伤情属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老罗想起自己喝了酒,慌忙打电话给下属小林,恳请小林到现场帮忙顶替自己作为司机接受调查。小林爽快答应了,在警察到场后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及事故调查,老罗则离开了现场。很快,老罗和小林发现宁某某昏迷不醒,事态愈发严重,于是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承认了老罗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及小林顶包的事实。经认定,老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老罗作出赔偿并达成了谅解。
经番禺区检察院起诉,番禺区法院分别对老罗犯交通肇事罪、小林犯包庇罪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老罗自恃平时酒量不错,而同行人想着凌晨时分应该不会被查酒驾,便放任老罗开车上路了。据老罗交代,途中酒劲上来后人变得异常亢奋,开得越来越快,到事发路段时开始视觉模糊,超车后才发现对向车道有车辆正驶过来,手脚也变得迟钝,根本来不及采取措施便撞上了。老罗生怕自己酒驾的事情败露,急忙找来小林顶包。小林碍于情面不好拒绝,心想这时候不帮领导恐怕以后对工作不利,便扛了下来。
最终,老罗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恶劣,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小林故意顶替犯罪的老罗欺骗司法机关,为明知是犯罪的人提供假证明包庇,依法构成包庇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行人宁某某明知老罗酒后开车而没有制止,也因此付出了严重受伤的惨痛代价。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开车无小事,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务必遵纪守法,远离酒驾醉驾,切莫害人又害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一)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二)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来源:平安番禺公众号、番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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