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短视频,赔偿8800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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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知道发一条短视频也能造成名誉权侵权,我一定不会发这个视频。这个教训真是深刻呀。”近日,清远连南法院寨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不良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今年7月,吴某在连南县某商店购买零食,因称重及会员折扣问题与店员发生争吵。离开商店后,吴某心存不忿,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编造该店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该短视频被点赞和评论150余条、转发110余次。

该商店认为,吴某在短视频平台指名道姓进行公开抹黑,诽谤该店缺斤少两,通过经营额周期对比图分析,吴某的行为对该店经营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删除视频,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5万元。

为避免事件进一步发酵,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立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的原委,并迅速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疏导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进行释法析理、耐心劝导。最终,吴某与该商店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向该商店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88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上发布的信息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吴某因称重及会员折扣问题与该商店店员发生争吵,随后发布了与事实不符的视频。视频发布后,造成不明真相的网友围观、评论,对该商店的名誉及经营造成一定的损害,该商店有权要求吴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名誉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享受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要恪守法律底线,切勿因泄一时之愤,随意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做到理性表达,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维权。

【来源:清远中院 连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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