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零距离③ | 看3D电影竟需要自费购买3D眼镜,这合理吗?

佛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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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禅城区放心消费创建,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社会共治,不断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加消费者的幸福感、认同感、获得感,营造安全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禅城区消费者委员会开设【维权零距离】专栏,用案例为您科普消费者维权方面的知识。

身临其境的环境

触手可及的角色

戴上3D眼镜

观影体验上升了一个档次

电影3D效果好坏与否

主要就在那一副3D眼镜

但是

明明花了更多钱买3D电影票

看电影时却被要求自带3D眼镜

不然就乖乖地在影院购买

这难道合理吗?

事件回顾

PART1

投诉详情

周先生购买了3张3D电影票,准备带家人看电影。不料,在入场时,影院却不提供3D眼镜,并表示3D眼镜需要掏钱买。

周先生很是不解,3D电影本来就是要配套3D眼镜才能看的,电影院有必要免费提供3D眼镜。影院工作人员却表示,不用公用3D眼镜都是为了消费者,因为公用的不卫生。

由于电影就要开场,周先生为了不扫家人看电影的兴致,便购买了3D眼镜,交付金额15元。看完电影后周先生难以平息心中的怒气,遂将该影院投诉至消委会,希望退回购买3D眼镜的金额。

PART2

调解结果

经过消委会调解,该影院退回15元给周先生。

律师点评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郭华寿

当消费者购买了3D电影的电影票,消费者与影院已形成了合同关系,基于合同关系,影院经营者应当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而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需设备,自然应当包含其中。

电影院拒绝为观看3D电影的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或影院单方面告知消费者不提供免费3D眼镜,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违背公平诚信,应当为无效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同时,影院如以“公共卫生”为借口,则是将其应承担的服务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上述行为均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市监君小贴士

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当事人作为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免费提供3D眼镜的观影设施,当事人利用店堂告示设置格式条款,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

影院3D眼镜收费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电影院单方面告知顾客3D眼镜需要付费,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平的条款,免除了电影院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提醒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通过协商或者投诉的方式解决问题,在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ND

供稿:禅城市场监管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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