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选中介,货比三家算“跳单”?

南方+ 记者

俗话说,货比三家不吃亏。房屋买卖找中介,也货比三家,行不行?

正某公司系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受买家委托,在斗门一小区为其寻找合适房源。

正某公司员工了解到张某夫妇名下有一套合适的待出售房产,遂通过微信联系上两夫妻,并签订《物业出售委托协议》,受托出售该房屋。

协议约定正某公司收取房产总价的2%作为佣金,如果张某夫妻二人绕开正某公司与公司介绍的客户成交,则按总价4%支付佣金。

待正某公司员工带买家前去看房后,张某夫妻二人却自行与买家办理完成过户手续。

正某公司认为,张某夫妇二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义务,借故推掉正某公司已完成的中介服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诉至香洲法院,要求张某夫妻二人支付房产总价4%的佣金8.4万元。

张某夫妻二人称确实是通过另一家主动找上门的中介公司与买家成交,但自己与正某公司签的不是独家委托协议,而是一般代理,即可同时委托其他房产中介出售案涉房屋,两人也将已委托他人的情况如实告知。

加之案涉房屋从敲定成交价额、与买家视频连线见面,到款项支付、完成过户手续,都是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的协助下完成的,相关中介费用已支付,与正某公司无关。

此外,成交前,正某公司只说带客户看过房,从未提供过任何客户的信息,也未谈妥具体交易对手和交易条件,更不存在协助完成过户手续等事宜,因此,二人不存在与买家恶意串通故意绕开中介成交的情形。

买家则称自己为买房,联系过正某公司,最终因意向金交纳、中介费用等原因,未与正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自己作为购房者,有权利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或者销售渠道了解同一房源信息,即便有过沟通接洽,也不能说明此次交易机会就是来源于正某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正某公司在案涉房屋售出前确实向被告张某夫妻二人提供过诸如介绍客户看房等服务。而被告张某夫妇是否利用了正某公司提供的这一服务与买家签订合同,才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违约的关键。

一方面,被告张某夫妻二人没有委托原告正某公司独家代理,而是通过多家中介挂牌出售案涉房屋,在案涉交易完成前,正某公司从未披露过买家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被告张某夫妻二人不存在故意绕开中介人与买家直接签订合同的前提。

事实上,在多家中介公司掌握同一房源信息的情况下,买方可以通过多家中介公司了解到案涉房源信息,并选择其中一家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因此,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利用了原告正某公司提供的服务,绕开该公司与买家订立合同。

另一方面,正某公司将防止“跳单”的条款理解为:无论是否存在绕开正某公司的故意,只要被告张某夫妻二人通过他方与该公司介绍的客户成交,就要向其支付佣金或违约金,实质上与独家代理无异,限制了卖方的选择权。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正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南方+记者 王韶江

编辑 刘梓欣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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