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许多街坊也会在各个平台注册成为一名外卖员、司机等等。但是随着就业机会的增加,平台企业与群众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认定也引发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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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增城街坊关先生在MT平台注册成为外卖骑手。一天,关先生接到外卖订单,在送餐途中被车撞到重伤,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即使取得了肇事司机的赔偿也入不敷出,关先生的家属非常焦急。后来在咨询律师过程中,发现关先生在MT平台注册时曾与RLB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那么关先生是与MT平台构成劳动关系吗?RLB公司应否对关先生的受伤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 刘碧云律师
专职的外卖骑手与相关的外卖平台、配送服务商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首先看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或者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相关协议,然后应根据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配送服务商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判断。
本案中,关先生虽然是在MT平台注册成为外卖骑手,但是在注册时是通过手机与RLB公司签订了《网络配送员协议》,约定由关先生按照MT平台展示的配送信息需求内容、要求、标准,自主选择接收服务事项,并在完成任务后收取RLB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或奖励。可见,关先生实际是接受RLB公司的管理,遵守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服从企业指挥,向企业领取报酬。所以,关先生实际是与RLB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
其次,关先生是在送餐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所以,关先生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与RLB公司协商赔偿或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赔偿。
本文来源:平安增城公众号、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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