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要求“中方撤销”、700亿“公关预算”……能再离谱点吗?

深圳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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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本TBS电视台网站24日报道

针对中国海关总署当天宣布

即时全面禁止日本水产品进口

日本首相岸田文雄称

已通过外交渠道向中方提出要求

立即撤销相关禁令

▲岸田文雄。日媒报道配图

中国驻日本大使:

责任完全在日方

中国驻日本大使吴江浩24日就日方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向日本外务事务次官冈野正敬提出严正抗议。

吴江浩表示,今天日方罔顾国内外强烈质疑和反对呼声,将核污染风险转嫁给包括中国在内周边邻国和国际社会,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地区和世界各国民众长远福祉之上,将全球海洋环境和全人类健康作为危险赌注,执意正式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再次向日方提出严正抗议,要求日方立即中止这一极端自私自利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吴江浩指出,福岛核事故是迄今全球发生的最严重核事故之一,造成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国际上没有以排海方式处理的先例,更缺乏经过科学和实践检验、确证“安全无害”的排海技术。日方在未充分论证现有排海技术的长期安全性和可靠性、未取得各利益攸关方广泛谅解、未建立完备的国际监督和追责赔偿机制的情况下,执意强行启动排海,蕴含巨大风险隐患和不可预测危害。

吴江浩强调,海洋是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蓝色家园,各国都负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法义务。日方无权擅自决定向海洋倾倒核污染水,必须对由此引发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中方严肃敦促日方立即停止排海,以负责任的态度同周边邻国诚实沟通,接受国际社会严格监督,切实采取科学、安全、透明的方式处置核污染水。如果日方执意为之,将背上长远的道义与法律责任。

吴江浩指出,日方排海已经引发中国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强烈担忧。中国政府一贯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决回应人民关切,维护海洋环境、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中国政府宣布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完全必要的。造成这一局面的责任完全在日方,日方应该反躬自省。

▲点击阅读《海关总署: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

日本预计用700亿日元

处理负面信息

随着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现场画面公开,海水出现两种颜色,#都排成鸳鸯锅了还嘴硬是安全的#话题冲上热搜。

据日本广播协会(NHK)24日报道,针对社交媒体和其他平台上有关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的所谓“虚假信息”,日本外务省制定了加强性应对与传播政策,该计划金额预计约700亿日元。

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2020年2月发布的核污染水处理报告,这笔“公关预算”几乎是核污染水排海预算的20倍,蒸汽排放预算的2倍,日本政府宁愿花钱公关,也不愿采用危害更小的核污染水处理方案。

据韩联社24日报道,在日本周四(24日)启动核污染水排海当天,韩国多个海鲜市场几乎空无一人,渔民对未来生计表示担忧。

▲周四(24日)韩国济州岛东门鱼市客人寥寥。来源:韩联社

韩联社报道提到,首尔市政府计划大幅扩大每天的放射性样本检测范围,对所有来源的海产品进行检测,并向公众公布结果。韩国庆尚南道地方政府表示,将在视频网站上直播其放射性测试,并邀请居民监督。

据韩国《中央日报》援引日本共同社的消息称,23日,美国驻日本大使伊曼纽尔对日本排放核污染水表示支持,他将在8月31日前往福岛县相马市访问,并计划品尝当地海鱼。

对于这一消息,大量韩国网友表示强烈不满,有网友讽刺称,“多吃点,一定会被核辐射污染”。另外还有网友表示,希望伊曼纽尔能现场直播,而不仅仅是嘴上说说。

专家:已涉嫌违反国际法

各国可进行规制

焦点一:强排核污染水,如何定性?

“日本此举已涉嫌违反海洋法、环境法等领域的一系列条约义务和习惯国际法义务,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国家责任。”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国际公法领域专家邓华认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条,判断一国特定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时,需考察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该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依国际法是否可归因于该国,属于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是否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

首先,排海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行为?

邓华认为,尽管排海这一行为由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具体实施,但这一决定是由日本政府通过和公布的,因此仍属于日本的国家行为。

其次,日本是否违反了相关国际法义务?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法领域专家周卫介绍,国际法义务通常包括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也体现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

据邓华观察,在履行上述义务方面,日本政府的表现令人失望。“尽管日本政府曾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开展合作进行调查,并提交相关报告,但并未与其他处理核污染相关的国际组织进行充分协商,没有主动成立客观国际性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甚至不接受国际联合评估、查核和监督,也未履行与周边邻国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义务。”邓华表示。

“在国际条约方面,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公约的缔约国,日本毫无疑问应承担公约项下的义务。”邓华说。

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

▲8月24日,韩国最大在野党共同民主党党首李在明(前排左二)与议员在首尔国会举行的紧急会议上手举标语,抗议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来源:新华社

焦点二:如何规制?

“可以向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临时措施或提起诉讼,以暂时禁止日本的排海行为。”邓华表示,在类似情形下,国际司法机构享有广泛的裁量权。

“此外,各国可以通过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请求国际法院作出咨询意见。”邓华说,尽管该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拘束力,但对澄清国际法领域的争议具有重要作用。“一旦某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院的判断,那该国在政治和道义层面面临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也有专家认为,由于当前国际法体系针对核污染水排海缺少直接禁止性的规定,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法律真空地带。“日本政府正是看到了这一点,且损害后果的证实存在时滞性、流动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因而在程序方面做了一定的准备,一边减少国际争议,一边继续推动其排海计划。”周卫分析道。

即使如此,各国依然可以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方面用足国际法提供的规制空间和可能。

周卫表示,各国可督促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等监督日本履行其监测、报告和协商的国际法义务,并加强对本国临近海域、敏感人群健康的监测,收集证据,甄别日本方面所提供的信息,为可能发生的进一步法律行动做好准备。

“受害国家也可依据一般国际法采取非武力的反措施。”邓华说。周卫同样建议,可从食品安全角度考虑,禁止或限制对日本的高风险食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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