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离职员工履历造假,公司可以追回经济补偿金【小案件·大道理】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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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漂亮的履历

可以帮你从众多应聘者中

脱颖而出 

但如果你用虚假“美化”履历

打动HR拿到工作机会

即使离职了

也可能会被追回经济补偿金

近日,新会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发现离职员工履历造假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劳动者陈某需向某科技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5.2万元。

基本案情         

2016年,某科技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审计总监,其中招聘条件包括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资格、审计负责人5年以上工作经验。

同年8月,陈某向该科技公司应聘,填写《职位申请表》并提交本科毕业证书、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等关键材料。后陈某与该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在公司内担任审计总监一职。

2019年3月,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科技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2万元。

后科技公司发现陈某学历造假,向新会法院起诉,诉请陈某返还经济补偿金5.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庭审中,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等权威网站,对陈某学历及会计师资格证获得情况进行查询,均未能查询到相关结果,且陈某本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学历及会计师资格等情况。

本案中,陈某应聘审计总监,需具备岗位相对应的学历水平及专业知识。其中本科学历及会计师资格是学历水平和专业能力的重要依据,对于科技公司判断陈某是否能匹配其应聘的岗位具有重要影响。陈某在应聘过程中对其学历和专业水平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科技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

综合上述情况,新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您       

想拥有一份好的工作是大家共同的愿望。为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求职者应该经营自己,不断提升学历水平和专业能力,而非心存侥幸,以虚假的学历、职业技能证书等蒙混得到工作职位,最终也将自行承担“信誉破产”的后果。

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在设置招聘条件的同时,注重对简历真实性的筛查和甄别,招聘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员工,避免因后续员工不胜任岗位带来更大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定力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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