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涉嫌违反国际法,各国可进行规制!”南方+就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连线国际法、环境法领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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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今天中午12点(日本当地时间24日13点),日本政府无视国内外反对呼声,正式启动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海。

此时此刻,日本核污染水已进入大海。

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24日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日本政府此举“侵犯各国人民健康权、发展权和环境权,违背自身道义责任和国际法义务”。

日本不顾多方反对,强行排放核污染水的行为如何定性,损害责任应由谁承担?国际社会,尤其是受害国家当如何对此进行规制,这一过程中又有何困难之处?南方+记者梳理两大焦点,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解读。

这是8月24日拍摄的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无人机照片)。新华社发

这是8月24日拍摄的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无人机照片)。新华社发

焦点一:强排核污染水,如何定性?

专家:构成国家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

“日本此举已涉嫌违反海洋法、环境法等领域的一系列条约义务和习惯国际法义务,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国家责任。”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国际公法领域专家邓华认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条,判断一国特定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时,需考察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该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依国际法是否可归因于该国,属于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是否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

首先,排海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行为?

邓华认为,尽管排海这一行为由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具体实施,但这一决定是由日本政府通过和公布的,因此仍属于日本的国家行为

其次,日本是否违反了相关国际法义务?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法领域专家周卫介绍,国际法义务通常包括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也体现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

据邓华观察,在履行上述义务方面,日本政府的表现令人失望。“尽管日本政府曾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开展合作进行调查,并提交相关报告,但并未与其他处理核污染相关的国际组织进行充分协商,没有主动成立客观国际性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甚至不接受国际联合评估、查核和监督,也未履行与周边邻国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义务。”邓华表示。

“在国际条约方面,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公约的缔约国,日本毫无疑问应承担公约项下的义务。”邓华说。

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

8月24日,韩国最大在野党共同民主党党首李在明(前排左二)与议员在首尔国会举行的紧急会议上手举标语,抗议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新华社发

8月24日,韩国最大在野党共同民主党党首李在明(前排左二)与议员在首尔国会举行的紧急会议上手举标语,抗议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新华社发

焦点二:如何规制?

诉诸国际法院不是唯一方式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这一行为的不正当性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论证。但面对由此产生的诸多不利影响,各方应当如何予以相应规制?

“可以向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临时措施或提起诉讼,以暂时禁止日本的排海行为。”邓华表示,在类似情形下,国际司法机构享有广泛的裁量权。

“此外,各国可以通过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请求国际法院作出咨询意见。”邓华说,尽管该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拘束力,但对澄清国际法领域的争议具有重要作用。“一旦某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院的判断,那该国在政治和道义层面面临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也有专家认为,由于当前国际法体系针对核污染水排海缺少直接禁止性的规定,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法律真空地带。“日本政府正是看到了这一点,且损害后果的证实存在时滞性、流动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因而在程序方面做了一定的准备,一边减少国际争议,一边继续推动其排海计划。”周卫分析道。

即使如此,各国依然可以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方面用足国际法提供的规制空间和可能。

周卫表示,各国可督促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等监督日本履行其监测、报告和协商的国际法义务,并加强对本国临近海域、敏感人群健康的监测,收集证据,甄别日本方面所提供的信息,为可能发生的进一步法律行动做好准备。

“受害国家也可依据一般国际法采取非武力的反措施。”邓华说。周卫同样建议,可从食品安全角度考虑,禁止或限制对日本的高风险食品进口。

记者注意到,8月24日我国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将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

南方+见习记者 陈子阳 记者 孟健

编辑 毛帅楠
校对 牟元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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