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多人互殴致死,在场人员是否需担责?

广州白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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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发生口角

多人互殴

致使其中一人死亡

在场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2019年9月31日晚,庞某邀请李某与其女朋友吕某在一清吧聚会。吕某是该清吧的服务员,曾与文某、韦某存在感情纠葛,恰巧当晚都在清吧喝酒。酒后,李某与文某、韦某发生口角,双方在清吧外相互殴打,李某被刺伤并因失血过多休克致死。

李某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文某、韦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吕某是事发清吧的服务员及李某的女朋友,双方斗殴是因为吕某的感情纠纷而起,吕某作为服务员没有及时阻止且没有上报,应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庞某是聚会的发起人,但没有阻止事件的发展,且指引李某去拿刀,应承担20%的补充责任;马某来物业公司是涉案清吧的物管公司,事发整个过程没有保安出现阻止,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做到位,应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韦某因琐事与李某等人产生纠纷后相互斗殴致李某死亡,李某、文某、韦某在事发时均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该三人无视国家法律持械相互斗殴并最终导致李某死亡,该三人对涉案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根据本案的案情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李某对事故发生自负30%的责任,一审判决文某、韦某分别承担40%、30%的赔偿责任。

关于在场人员吕某、庞某是否应担责的问题。本案未有证据证实吕某对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吕某实际有阻止李某斗殴的行为,由此,主张吕某承担20%的补充责任依据不足。

同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庞某对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指引李某拿刀参与斗殴。事发当晚,庞某作为同桌饮酒人并未实施致李某陷入危险境地的行为,因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即无法定的救助义务,由此,主张庞某承担20%的补充责任依据不足。

至于马某来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李某父母方未能举证证实马某来物业公司为涉案清吧的物管公司,退一步而言,即便是事发清吧的物管公司,理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涉案事故发生在清吧外且事发突然,双方相互斗殴到李某倒地仅短短几分钟时间,显然物管公司无法制止,且物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并不能苛求物管公司负担在管理范围内不发生刑事案件、制止不法侵害的绝对保障义务,由此,主张马某来物业公司承担30%的补充责任依据不足。

李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父母的丧子之痛令人惋惜、同情,但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应由谁来承担责任,须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尤其是涉及侵权人为多人的案件,法院要理清每一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更要在合理范围内对每一个主体的责任范围予以限定,既要让侵权人承担合法合理的赔偿责任,也要保护非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裁判中打破“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原意的“和稀泥”做法,从而倡导、鼓励在社会交往中应友善互助、弘扬“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图片:网络

供稿:太和法庭 欧阳莉、黄一菲

编辑:冯珉珊

审校:刘娅

总第<1665>期,2023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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