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男子花6万元找对象,不满“红娘”要退款!

道滘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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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找到心仪的结婚对象

不少人会通过婚介机构来寻找伴侣

所以近年来婚介行业是越来越红火

不过,随之而来的是

因为婚介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在东莞工作的肖先生

就因为这事儿和一家婚介公司闹上了法庭

肖先生来东莞打拼多年一直单身,尽管父母也没少催婚,自己也想着早点脱单,但性格内向的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

2021年8月,肖先生在网上看到东莞某婚介公司发布的信息,于是就想着了解一下。登记注册之后,婚介公司工作人员就通过电话和微信等方式向肖先生推销婚介服务,2021年8月下旬的一天,婚介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说有女孩子愿意见面,于是肖先生就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了婚介公司的门店。

肖先生告诉记者,那次他并没有见到相亲对象,婚介公司工作人员则不停地让他办理会员,费用共计两万元,包括介绍5个相亲对象以及咨询服务费用,尽管这个价格远远超出了他的承受范围,但在工作人员的不断推介下,肖先生最终还是支付了20000元并在网上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

而在之后的相亲过程中,肖先生又先后支付了43800元,签订了补充合同,延长了合同期限。婚介公司表示,如果肖先生能在约定期限内成功登记结婚,公司将会返还部分费用。

本以为很快就能收获到甜蜜的爱情,但是后来肖先生发现,公司介绍的女孩都不符合他的要求,而且见面一次之后就断了联系。尽管婚介公司承诺会继续帮肖先生推荐合适的相亲对象,但是肖先生决定不再继续相亲了。

心灰意冷的肖先生提出要终止合同,认为当初自己是在交费之后,婚介公司工作人员才通过线上的方式与他签订了电子合同,自己也一直没有拿到纸质版合同原件,对公司的服务条款根本就不了解。同时当初与婚介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对方是承诺包成功的,但实际上并没有兑现,而且他和相亲对象见一次面之后就没有下文,但也被计算在介绍次数之内,这样的成功率明显很低。

对于《咨询服务合同》,肖先生认为,自己先后支付了13800元的服务费,但是为自己培训的“红娘”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培训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对此,肖先生与东莞某婚介公司产生服务合同纠纷,认为婚介公司没有兑现承诺,涉嫌欺诈,要求提前终止合同,而婚介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合同约定,不予退还费用,双方协商未果,肖先生一纸诉状就将婚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撤销双方的服务合同,婚介公司退还63800元服务费并三倍赔偿191400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肖先生作为具有是非判断能力的成年人,签署合同时应当知悉合同内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本人在签署合同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以一审驳回了肖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达后,肖先生不服遂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婚介公司是否存在欺诈依然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驳回了肖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主持人:肖先生认为婚介公司为他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恶意营销等行为,并且在服务过程中与匹配对象一起欺瞒他,构成欺诈、胁迫等行为,要求撤销合同,服务费退一赔三,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肖先生的诉求?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邹凤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肖先生主张婚介公司采用欺骗性、诱导性甚至胁迫性手段进行恶意营销,诱使肖先生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合同应予撤销。但是经过审理查明,肖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婚介公司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肖先生作出错误的购买服务意思表示,故此,婚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行为。

主持人:法官曾向肖先生确认本案诉求究竟是撤销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邹凤丹: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不用继续履行合同,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而合同撤销后即自始无效,撤销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也归于无效,依照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本案中,肖先生的诉讼请求系依据撤销合同的这一法律关系来进行主张的,但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又着重陈述婚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而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是解除合同,所以法庭需要肖先生明确其诉求,不同的法律关系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主持人:据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全国与婚介相关的企业已超过两万家,在帮助剩男剩女脱单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不少的婚介乱象。您有什么意见建议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邹凤丹:当前婚介市场呈爆发状态,特别是互联网力量不断介入,让整个市场体量急速膨胀,但是当前整个婚恋市场的行业规范还不完善,也滋生了不少的婚介乱象。我在这里建议大家在选择付费婚介服务时,首先,一定要谨慎对待协商和签约过程,务必看清合同条款,不要轻信婚介人员的口头承诺,凡是承诺必须全部写进合同,且应当将自己的需求明确写入合同。其次,不要被“婚托”所骗,婚介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匹配的交友信息和服务,当婚介公司将不符合条件的相亲对象介绍给消费者,甚至以“婚托”充数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应注意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方式留存取证,以便不时之需。婚恋是人生大事,广大未婚男女不要盲目心急,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希望大家能够早觅良缘,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来源:平安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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