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权人劳务代偿开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新模式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订阅

为增强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意识,清远中院发布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污染环境、非法捕捞等,旨在通过鲜活的案例引导群众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共同打造“绿美清远”。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日,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在广东省连州市某乡镇的田地上采用渔网网捕的方式非法捕猎小鸟353只,经清远市林业局认定,上述鸟类分别为斑文鸟237只,被列入国家“三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红耳鹎50只、白颊噪鹛30只、白头鹎36只。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被告人非法狩猎造成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所需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为8655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垫付鉴定费3000元。2022年10月27日,公益诉讼起诉人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连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在未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核发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网捕的方式大量捕猎斑文鸟、红耳鹎等野生动物,损害了国家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为确保能够实际履行赔偿义务,决定采纳检察机关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建议,二被告人签署了劳务代偿协议,连州市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连带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86550元,以劳务代偿方式在连州市人民法院指定地点分别提供不低于403日和269日(每日8小时)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3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二被告人未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或提供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未能经法院审核通过,则应在法院审核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涉案各项损失86550元。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在县级以上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具有不可逆性,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往往或不可修复或修复成本过于巨大。为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本案是连州市首例以提供劳务服务折抵赔偿金的方式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的案件。二被告通过担任山林巡护员、野生动物保护公益宣传员,从事摸排非法狩猎线索、火灾安全隐患、发放宣传单张等劳务工作,实实在在地把生态环境修复落到实处。劳务代偿这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方式,既考虑到被告二人的经济、家庭状况,又确定了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付出的成本,让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为“守护者”,既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更达到了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不仅彰显司法温度,又起到良好的法律警示作用,最大程度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最优解”。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