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执法谁普法|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七大重点条款

清远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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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落实《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的法律意识,清远市司法局、清远市律师协会、清远市妇联开展“建设法治清远巾帼在行动”2023年普法公益法律服务进万家活动,在《清远日报》开设“普法宣传”专栏,诚邀广大市民一起学习!

本期栏目专题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七大重点条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在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共5章,79条。作为与大家日常生活最息息相关的部分,民法典公布后,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债等问题都引发了热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仅完全保留9条原法条,修改了大部分规定,并增加了9条新规定。

对禁止结婚条件的修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前,婚姻法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哪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呢?医学的进步是否会对这些疾病的认定造成影响?该条是否会对婚姻自由过度干预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本条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删除,并新增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一方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这一修订将婚姻的自主权交给了本人。

无效婚姻的实质性修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条删除了婚姻法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情形。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那么,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呢?

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等。

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

因此,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婚姻家庭编对无效婚姻作出明确规定。

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在法律后果上是一致的,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还是存在不同点。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缔结的婚姻,当事人或是已有配偶,或是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本不自愿,或者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使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受胁迫和受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判是否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撤销申请,如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走离婚程序。

新增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条明确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平衡了夫妻间的内部利益,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对保护交易相对方、维护社会交易稳定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

平等保护当事人各项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过去,婚姻法中并未明确细化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实践中对于共签也有许多的误解,有人认为只有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而产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俗称的“共债共签”“共签共债”。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是婚姻家庭编中引发热议最多的一条。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必须适用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政府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法律规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

依据本条规定,在30日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应当在该期间内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终止登记离婚程序。

如果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仍坚持离婚,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当事人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条在婚姻法的基础上新增一项财产分割原则,即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酌情确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婚内过错方,充分照顾并保护无过错方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既要考虑照顾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也要兼顾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三者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多数女方权益与无过错方权益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法官会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婚姻是一种制度,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制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出了较大修改,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再到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发展。

来源:清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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