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合同,租房定金还能退吗?

南方+ 记者

租客与出租人口头约定租房并支付定金,出租人收取定金后却反悔不再出租并拒绝返还,租客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法院是否会支持?近期,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此前,刘某与李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协商房屋租赁事宜,刘某拟向李某租赁始兴某处房屋,该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为卢某(李某家婆)。双方就月租金和押金进行了协商,刘某提出月租金4500元,押金1万元,李某亦通过手机向刘某发送短信表示同意以上述价格进行出租,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三天后,李某又提出不愿意按照其回复的价格出租房屋,双方就房屋租赁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因刘某已支付5000元房屋租赁定金给李某,李某不同意予以返还,刘某遂将李某起诉至始兴法院,要求其返还双倍定金即1万元并支付利息。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李某并非涉案房屋法定所有权人,卢某亦未授权委托其出租该房屋,被告李某与原告刘某协商租赁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得到权利人卢某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相互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因此,被告李某收取的5000元定金,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关于定金5000元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因双方协商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不适用定金罚则,原告刘某诉请双倍返还定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刘某诉请被告李某支付利息1495元,因被告李某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租,因此造成原告刘某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应当由被告李某承担,本案利息计算为740元,对原告刘某诉请合理部分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刘某定金及利息合计574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事实上,以口头形式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如果选择签订正式合同,以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清楚,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易于解决纠纷,更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陈方涛 谢素芬

编辑 阙紫晴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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