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韶关某特产店被起诉!只因这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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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市场经营行为较为常见

那就是相关经营者

未直接使用相关标志

而对外宣传自己是“非+地理标志”

但这其实构成不正当竞争

韶关一土特产店因此摊上了官司!

近日,翁源县人民法院

对该案做出判决

2022年,荔浦农产品协会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发现乐昌某土特产店将“乐昌香芋 炮弹芋头种子农家新鲜现挖种苗 槟榔芋紫藤芋种苗非荔浦作为售卖芋头的产品标题。

荔浦农产品协会认为乐昌某土特产店未经授将其享有合法权利的商标作为引流关键词使用,客观上利用了“荔浦芋”的知名度和商誉,且未在设置关键词时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合理避让,属于借用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引流,损害荔浦农产品协会利益,构成不成当竞争。

故荔浦农产品协会在对乐昌某土特产店的相关网络销售页面进行公证后,向翁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乐昌某土特产店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翁源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虽然案涉商品的标题“乐昌香芋 炮弹芋头种子农家新鲜现挖种苗 槟榔芋紫藤芋种苗非荔浦”载明“非荔浦”,但客观上以“荔浦芋”作为关键词搜索时可以搜到案涉商品,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不合理地获取案涉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其实质上是为获取商品关注、吸引流量的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即表面上以“非荔浦”进行区别,实质上进行“区别式攀附”,可以认定被告为达到竞争目的,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在网店销售模式中,消费者普遍通过搜索关键词的方式寻找产品。当搜索“五常大米”时,由于搜索引擎模糊搜索的特性,“非五常大米”这种字样也会被纳入搜索结果。

由于乐昌某土特产店已删除案涉商品标题中“荔浦”二字,故法院判决乐昌某土特产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

标注“非+地理标志”的宣传方式

可构成“区别式攀附”

虽然不同于常见的近似、相同的

“趋近式攀附”

但仍有“搭便车”的嫌疑

如在市场中获得了额外的曝光机会

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非+地理标志”式的营销方式容易

让消费者有一种

“越是禁止越想尝试”的心理

由此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

容易损害消费者权益

该案例启示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

采取合理的营销方式

谨慎使用相关标识、包装、宣传用语等

同时,广大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

也应注意识别商品的

名称、品牌、标识

来源地、型号、规格等

以确保购买的商品符合需求和期望

来源:南方+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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