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No.1
2022年10月,四川省沐川县某学校小学班主任廖老师偶然发现自己7岁的学生小圆额头出现一道伤痕。但在询问时,小圆却支支吾吾地说是自己不小心摔伤的。
返校后,廖老师却留意到小圆身上经常出现莫名的伤痕。在廖老师的细心开导下,小圆才终于吐露实情:“是妈妈打的。”
根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了解到情况后的廖老师,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查明,小圆在父母离婚后由父亲抚养,但父亲因需要外出务工,便将小圆交给自己的女友蒲某照看,蒲某就是小圆口中的“妈妈”。
经鉴定,小圆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今年4月,案件被移送至沐川县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考虑到小圆父亲的实际情况,且蒲某认错态度良好,检察机关决定对蒲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但仅在几日后,办案人员就发现,小圆的身上竟又多了几处伤痕,原来蒲某在取保候审阶段仍然没有停止虐待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沐川县检察院依法对蒲某作出了逮捕决定。
今年6月,经沐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蒲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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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是在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而非完全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本案蒲某被取保候审有何依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是否取保候审;对于可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其中,上述第(一)(二)项是罪行较轻,社会危险性较低的;第(三)(四)项,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或者案件侦办需要的。
本案中,蒲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属于上述第(二)项可被取保候审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取保候审后,蒲某被逮捕的原因
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否则将会受到相应处罚。如果有新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本案中,蒲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对小圆实施虐待行为,并且这种犯罪行为可能持续,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后,也依据上述规定依法对蒲某做出了逮捕的决定。
对于小圆的遭遇,广大网友表示愤慨和心痛,同时也十分感谢小圆的班主任廖老师的报案行为。廖老师的行为不仅是尽到了班主任的职责,也履行了强制报告的法律义务。
保护未成年人是应尽之责
No.2
为了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5月联合各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将这一制度纳入其中,进一步确认了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有关义务主体在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从而更迅速、高效地阻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部分的第十一条集中强调了这一要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全社会都应当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这也与孟子所言不谋而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让每一个孩子在阳光下成长,这一美好景象,们应为之共同努力,共同守护。
来源于青少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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