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印发出台,规范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培训内容的相关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细则》提出,培训机构获批成立后,需要到银行开设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校外培训预收费需全部存进该账户。
根据《细则》,江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具体由教育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管理、党建以及其他日常监管工作,牵头开展联合执法,会同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专家、专业教师组成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细化并公布各行业培训类别的清单目录,协调解决审批登记过程中的纠纷以及难以界定的特殊问题。
其他政府部门,如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审核及法人登记,做好登记管理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申报及法人登记,做好登记管理、价格行为、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梳理《细则》,培训机构的申请设立流程包括“名称申报”“设立申请”“专业审核”“许可审批”“公示公告”“法人登记”共6个环节。其中,“名称申报”环节与“法人登记”环节区分营利与非营利两个性质,前者需要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自主申报和到办理企业登记,后者需要向属地民政部门办理名称审核及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在完成名称申报或名称审核后,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随后的“专业审核”环节中,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同级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开展办学现场审核;办学现场审核后,由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据介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培训机构通过许可审批后,可获得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培训机构的设立需要依次完成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等审批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要在场所显著位置亮证办学。
《细则》提出,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应在江门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
按要求,校外培训预收费需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采用现金收款的,培训机构应当在收到款项5个工作日内将所收预付费存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另外,培训机构还需要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包括教师、从业人员、培训材料、资金、场地等。
南方+记者 黄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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