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沙溪公安:全部拘!

沙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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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

在情绪激动时做出的举动

往往会让人悔不当初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以来

7人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被沙溪公安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一 

故意损毁道闸,拘

7月20日晚,溪角派出所接报警人刘某报案称:其于沙溪镇云汉村委会值班时,发现一名男子骑电动车进入云汉大港区时将1号道闸故意损坏,随后驾驶电动车至3号道闸时再次将3号道闸损坏,于是报警处理。

接报后,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工作,通过查看现场监控录像,循线追踪,发现居住在沙溪镇某小区的违法嫌疑人张某昌有重大嫌疑。7月22日,侦查民警在嫌疑人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经询问,违法嫌疑人张某昌因工作上遇到难题导致心情不好,在进入大港区道闸出入口时故意将道闸出入口停车杆损毁。张某昌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溪角派出所已依法对张某昌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 

 故意损毁他人汽车,拘 

7月20日晚,隆都派出所接一事主报案称,其将小汽车停放在沙溪镇建设路一巷道,当晚发现停放在该处的小车被人砸烂了前后挡风玻璃及车身多处部位被损坏。

经走访调查、分析研判,7月21日下午,民警在沙溪镇岭后亨村将违法嫌疑人彭某抓获。经询问,彭某供述因个人泄私愤原因,用一把锤子将被侵害人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车身砸坏后逃离现场。隆都派出所已依法对彭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三 

故意损毁他人汽车,拘

8月2日晚,隆都派出所接一事主报案称,其停放在沙溪镇隆圩新村一房屋门口的小汽车右后轮胎被一陌生男子扎破。

经走访调查、分析研判,我分局巡警大队便衣于8月5日凌晨,在中山市沙溪镇隆圩新村第五街某出租屋抓获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嫌疑人钟某云,后移交隆都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审讯,违法嫌疑人钟某云对其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隆都派出所将依法对钟某云行政拘留。 

普法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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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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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勿以恶小而为之

勿以善小而不为

做人做事

切不可为了一时泄私愤

而损害他人乃至公共利益

不遵纪守法

后悔的也只能是你自己

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新媒体编辑部

素         材:溪角派出所、隆都派出所

编         辑:郑晓嘉

责         编:曾海波

执行总编辑:刘英俊

总   编   辑:蔡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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