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印发《珠海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新规明确,2019年5月1日前已取得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其用地范围内的厂房、仓库等物业产权(下称“工业物业产权”),经确权登记和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通报称,为落实《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持“产业第一”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若干试行措施及考评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鼓励珠海制造业企业低效资产盘活,引导构建先进制造业产业集聚,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该局制定了《办法》。
南方+记者梳理发现,《办法》共十九条,明确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的适用范围、转让方和受让方主体资格、审批主体、限制分割转让情形、不动产登记程序、部门职责、监管责任等。
具体而言,《办法》明确,珠海市行政辖区内(不包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的制造业企业,于2019年5月1日前已取得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其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物业产权,经确权登记和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
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认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转让方应当为珠海市行政辖区内(不包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的制造业企业;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根据《办法》,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分割转让后,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工业用地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按幢划分单元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按层划分单元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转让方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
《办法》提出,享受过1.0以上免缴地价优惠政策的项目,申请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的,超出1.0部分应当由转让方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补缴申请分割转让部分的地价款。
《办法》将于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南方+记者 何丽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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